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有明确规定。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有明确规定。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不包括:(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求劳动法合同法中所有关于员工培训的司法解释法律主观: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的力度,重视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及急需紧缺人才, 企业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前扣除职工 教育 经费的优惠政策。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要点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要点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2、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作纳税调整。即: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如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例:某设备制造厂2009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0000元,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该厂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000×25%=25000元,超限额的35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增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要点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在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特别要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 股东 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 养老保险 费、 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 工伤 保险费、 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 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凡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要点五: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职工培训相关法规:一、《劳动合同法》二、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三、《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四、《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一、《劳动合同法》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二、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  第二章 企业和职工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训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三、《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形式的培训班。但专业证书教育除外。  第三条 建材地业的职工培训,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重视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中包括对国家建材局有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包括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各种短期适用性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举办职工教育培训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岗位培训应具备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合培训需要的教材;继续教育和各种短期适应性培训要具备教学计划和授课提纲;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必须按国家建材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建材企业情况、水平较高的兼、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三)有比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有基本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抽调非直属单位学员举办的培训班,须经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审核、平衡,并将培训计划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后,才能办理有关事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拟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向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生源所在省市、送培人数、承办单位、办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总学时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每半年汇总、审核、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的时间和办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书或培训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班名称、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或职称、培训起止年月、培训课程名称和考核成绩、培训机构印章、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内容。    培训单位对学员的考核(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并及时将职工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成绩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纳入学员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考试)内容,按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进行。考核(考试)方法,可根据成人特点,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等方法。    第十三条 建材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由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国家建材局对培训和证书颁发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行业培训,其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国家建材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小型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和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除国家建材局举办的师资班和培训试点班由国家建材局颁发证书外,主要由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建材企业一般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与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五条 建材行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商定。国家建材局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试点班和关键岗位的培训试点班,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避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印制与颁发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人事厅(局)商定;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委托有关部门或由国家建材局单独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研讨班、培训班,其证书由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颁发或由国家建材局颁发。   第十七条 配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或与局有关司(室)联合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由承办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应将职工培训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和送出外培两方面的内容)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或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在培训结束前,必须认真、广泛地征求学员意见,对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管理、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学员意见,要纳入培训班工作总结,连同考核成绩一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除对各自下达的培训计划要定期进行检查外,还定期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进行检查。对培训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教学条件不具备、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单位,责令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办学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学费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材行业职工函授培训班参照国家教委函授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随着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邮电职工培训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邮电通信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宗旨   全面提高邮电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邮电通信发展和通信现代化的需要。   二、培训分工   邮电职工培训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1.部级培训基地(各部直属高等院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电管理局、部总公司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正副局级领导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省局主要处室处级干部、地市邮电局正局长的培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综合性、复合人才的培训,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省级培训基地师资的培训,以及具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高新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有计划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省级培训基地负责所辖单位副处级、科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本省各培训基地和部分县(市)邮电局师资的培训,以及通信高新技术和通信新业务的培训。    3.地(市)级培训基地负责一般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组长、支局长的岗位培训,生产人员岗位培训、转岗培训,通信新业务、新技术的普及培训。    部内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应安排在部级培训基地举办。    三、培训的组织管理   1.要加强对各级培训基地的管理,建立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和汇报制度。   部级培训基地和部内各司局要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将下年度举办培训班的计划报部教育司,审批下达后方可执行。各培训班举办单位要在开班一个月前印发办班通知,详列办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等,发至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属于部补贴经费的培训班应同时抄送部教育司。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积极地、及时地组织选送职工参加培训。   各邮电高等院校的培训工作要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职责,归口管理。   各级培训基地要在年底将当年举办培训班的基本情况,包括办班类型、班次、培训人数、层次结构等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2.要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工培训的管理,建立职工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  职工个人申请参加培训和企业内各业务部门选派职工参加培训,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上级指令参加的培训,应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逐级下达。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对人才的需求层次、结构、数量等,有计划、有选择地选送职工参加培训,严格把住送培关,切忌盲目培训和重复培训。    3.执行培训班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办班单位除了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征求学员意见外,还要有选择地跟踪培训对象,了解培训后效应,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办班质量。被培训的人员有义务将培训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向培训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并结合工作和生产实际经常性地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培训单位反馈意见,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培训的教学管理   职工培训的教学过程是培训工作的关键,各培训班的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确保教学内容实用、充实、先进、科学。每期培训班的实际教学时间要占培训班总时间(包括节假日)的70%以上。严禁举办商业性、旅游性、休养性的培训班。    教材是培训质量的保证,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必须选定合适的培训教材。要尽可能采用部统编的各种培训教材;对于确无合适统编教材的,培训单位可自选教材,但必须向相应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五、培训经费   部级培训基地本着合理、合法、适当的原则,对各类培训班收取一定数量的学费、资料费、杂费或实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学费:每人每月可收取400—500元。    2.资料费:按实际资料所花费用收取。    3.杂费或实验费:杂费的收取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元;一般培训班不得收取实验费,确有较多上机操作或实验的,可适当收取实验费,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元。    4.部补贴费用的培训班不得另行收取学费。    5.以上标准定期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浮动,由部教育司制定新的标准。   其他各级培训基地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此标准,并根据中组发(1995)3号《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事项   1.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同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培训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2.各培训基地要不断完善培训条件,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培训基地的食宿条件和其他后勤服务措施须能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学员反应强烈,矛盾突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否则,将暂停其举办培训班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会议费与培训费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各有什么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费用、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费用、岗位培训费用、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费用、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以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等费用。同时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先进技术学习和文化教育水平提高等项目。公司支出的培训费允许税前列支吗?都需要什么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扩展资料:培训费具体来说有如下: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组织职工脱产封闭式培训,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可否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培训费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培训单位的正规票据。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职工培训费包括哪些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属于是职工培训期间的必要、合理费用的,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问题一: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费的区别?企业哪些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哪些属于培训费? 题目中出现,会直接告诉我们的。 职工教育经费不等于职工培训费,但是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培训。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要注意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培训费用所得税待遇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要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二:职工教育费包括哪些内容?包括培训费吗? 法律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包括培训费。1、支付范围:(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文件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赛前训练的日常培训费用。(2)、经批准的并列入培训计划的送外培训费。各类学历教育费用要严格控制报销标准。(3)、用于职工教育的教具、模型、固定资产以外的教学设备、课桌椅、教材及图书资料的购置费。(4)、教育科(室)人员讲课津贴及聘请 教师酬金和班主任津贴。(5)、职工统考中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费用。(6)、职工教育理论研究所需的办公费、资料费、印刷费。(7)、教学活动中编写教材、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各类报表、台帐等所需的办公、印刷、编审、组稿等费用。(8)、教学设备维修、课桌椅修配、卧具洗涤等费用。2、不支付范围:(1)、培训基地的基建和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应在单位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中列支。(2)、送外培训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3)、个人学习用的教科书、学习资料、学习用具等由个人自理。(4)、职工报考的各类学历教育、招工、招干、职称评定等所用的报名费、评审费应由个人承担。(5)、各类非职工教育的会务费、资料费。未经教育部门计划,组织注册登记并批准的培训费。(6)、技能训练和技术比武所消耗的材料、燃料、水电等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7)、职工业余文化教育、读书活动。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等费用应在工会业余教育费中列支。(8)、2000年以后入学的各类高等成人教育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9)、非本单位正试职工(如雇用人员)培训费。(10)、单位购买技术规章、文件汇编、年鉴等所需费用均不列入教育经费。 问题三:员工培训费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入帐: 1、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 费借记“ -- ”。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 费分2种情况处理: 1、计提 的企业,在“ -- ”科目列支; 2、没有计提 的企业,在“ --职工 ”科目列支。 问题四:职工培训费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职工培训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二级明细科目可设置职工教育经费。 1、计提职工培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发放职工培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 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 2、账户用途: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本期应支付职工的各种薪酬;借方记减少,登记实际发放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4、明细账户:应设置“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进行核算。 问题五:员工培训费计入管理费用什么科目 管理费用详细分为以下明细科目 1管理人员工资: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应由费用列支的服务人员(如食堂炊事人员),临时抽调在行政管理部门助勤人员、全厂性仓库人员等的工资。但技工学校、中小学及托儿所、幼儿园、厂外浴池、理发室及职工医院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准予扣除。 3差旅费:按照规定支付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因公外出所产生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等;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宿费、伙食补贴等 4办公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具、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规程、制度、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邮电通信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以及调度通信话路以外的话路租金等) 5折旧费 6修理费 7物料消耗 8低值易耗品摊销 9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11劳动保险费:指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等等。 12董事会费 13咨询费 14审计费 15诉讼费 16排污费 17绿化费 18税金及附加 19技术开发费 20无形资产摊销 21业务招待费 22仓储费用 23保险费 24水电费 25运输费 26取暖费 27警卫消防费 28会议费 29职工交通费 30劳动保护费 31租赁费 32环保卫生费 33坏账损失 34存货盘亏(减盘盈) 35试验检验费 36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7其他支出:兜底项目 可见,你的问题答案是职工教育经费。 问题六:培训费入什么科目 那是说全年的工资的比例25是允许扣除难道你职工工资全年财2000吗而且直接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现在税法都说不能计提只能直接使用 问题七:公司的职员培训费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如果是公司承担的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记录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因为在现在的柔性管理中,企业组织的职工培训已经逐渐归入到了职工福利这一部分,当然它也可是视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费用,所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职工自己承担的话就计入其他应收款账目。所以科目处理应该是:借:管理费用-职工培训费 或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现金等 问题八: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饥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问题九:一个企业澳甑闹肮づ嘌捣咽嵌嗝,有没什么规定 你好!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25%, 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 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如! 问题十:职工报销的培训费应该计人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应付福利费 职工报销的培训费,课本费应该计人职工教育经费 报销时: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 两者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因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因为福利费包括(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教育经费 包括 1 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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