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个人所得税可以吗?

有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就要申报个人所得税。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的,就要交个人所得税。不交是违法的。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
有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就要申报个人所得税。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的,就要交个人所得税。不交是违法的。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  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减免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1)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326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5)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7)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职工培训费包括哪些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__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什么?问题一: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费的区别?企业哪些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哪些属于培训费? 题目中出现,会直接告诉我们的。 职工教育经费不等于职工培训费,但是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培训。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要注意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培训费用所得税待遇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要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二:职工教育费包括哪些内容?包括培训费吗? 法律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包括培训费。1、支付范围:(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文件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赛前训练的日常培训费用。(2)、经批准的并列入培训计划的送外培训费。各类学历教育费用要严格控制报销标准。(3)、用于职工教育的教具、模型、固定资产以外的教学设备、课桌椅、教材及图书资料的购置费。(4)、教育科(室)人员讲课津贴及聘请 教师酬金和班主任津贴。(5)、职工统考中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费用。(6)、职工教育理论研究所需的办公费、资料费、印刷费。(7)、教学活动中编写教材、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各类报表、台帐等所需的办公、印刷、编审、组稿等费用。(8)、教学设备维修、课桌椅修配、卧具洗涤等费用。2、不支付范围:(1)、培训基地的基建和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应在单位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中列支。(2)、送外培训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3)、个人学习用的教科书、学习资料、学习用具等由个人自理。(4)、职工报考的各类学历教育、招工、招干、职称评定等所用的报名费、评审费应由个人承担。(5)、各类非职工教育的会务费、资料费。未经教育部门计划,组织注册登记并批准的培训费。(6)、技能训练和技术比武所消耗的材料、燃料、水电等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7)、职工业余文化教育、读书活动。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等费用应在工会业余教育费中列支。(8)、2000年以后入学的各类高等成人教育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9)、非本单位正试职工(如雇用人员)培训费。(10)、单位购买技术规章、文件汇编、年鉴等所需费用均不列入教育经费。 问题三:员工培训费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入帐: 1、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 费借记“ -- ”。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 费分2种情况处理: 1、计提 的企业,在“ -- ”科目列支; 2、没有计提 的企业,在“ --职工 ”科目列支。 问题四:职工培训费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职工培训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二级明细科目可设置职工教育经费。 1、计提职工培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发放职工培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 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 2、账户用途: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本期应支付职工的各种薪酬;借方记减少,登记实际发放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4、明细账户:应设置“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进行核算。 问题五:员工培训费计入管理费用什么科目 管理费用详细分为以下明细科目 1管理人员工资: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应由费用列支的服务人员(如食堂炊事人员),临时抽调在行政管理部门助勤人员、全厂性仓库人员等的工资。但技工学校、中小学及托儿所、幼儿园、厂外浴池、理发室及职工医院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准予扣除。 3差旅费:按照规定支付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因公外出所产生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等;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宿费、伙食补贴等 4办公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具、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规程、制度、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邮电通信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以及调度通信话路以外的话路租金等) 5折旧费 6修理费 7物料消耗 8低值易耗品摊销 9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11劳动保险费:指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等等。 12董事会费 13咨询费 14审计费 15诉讼费 16排污费 17绿化费 18税金及附加 19技术开发费 20无形资产摊销 21业务招待费 22仓储费用 23保险费 24水电费 25运输费 26取暖费 27警卫消防费 28会议费 29职工交通费 30劳动保护费 31租赁费 32环保卫生费 33坏账损失 34存货盘亏(减盘盈) 35试验检验费 36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7其他支出:兜底项目 可见,你的问题答案是职工教育经费。 问题六:培训费入什么科目 那是说全年的工资的比例25是允许扣除难道你职工工资全年财2000吗而且直接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现在税法都说不能计提只能直接使用 问题七:公司的职员培训费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如果是公司承担的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记录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因为在现在的柔性管理中,企业组织的职工培训已经逐渐归入到了职工福利这一部分,当然它也可是视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费用,所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职工自己承担的话就计入其他应收款账目。所以科目处理应该是:借:管理费用-职工培训费 或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现金等 问题八: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饥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问题九:一个企业澳甑闹肮づ嘌捣咽嵌嗝,有没什么规定 你好!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25%, 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 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如! 问题十:职工报销的培训费应该计人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应付福利费 职工报销的培训费,课本费应该计人职工教育经费 报销时: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 两者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因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因为福利费包括(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教育经费 包括 1 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现在还有单位离职扣3000元培训费吗劳动法允专项培训是用人单位拨专项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一定期限的专项业务技能培训,一般都由第三方进行培训。这种培训,用人单位要开支较大的费用,因此,单位与劳动者要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培训费和服务期,辞职后的问题?如果单位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你做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劳动者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培训费,单位收取培训费是违法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第一,按照要求,你接受培训了,必须要满足三年服务期,不然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二,了解清楚,违约金的赔付标准,有些单位是按照逐年递减,还是只要在服务期内离职,要全额赔付。第三,可以协商解决,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对应的一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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