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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一个月的休息至少是4天。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
劳动法规定一个月的休息至少是4天。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事假不得超过天。当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 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条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四章考勤及结果适用 二十条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二十一条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条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3个月起,工作满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 1 2 3 4 5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一章总 则 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二章假期 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七条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度内工龄满(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可休假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而不足的职工,每可休假天;其他职工,每可休假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度内事假累计天以上或病假累计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调入的,当可享受休假,下半调入的,从二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八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九条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日,并给予男方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个月流产的,给予天至天的产假;怀孕满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天产假。 十条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十一条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探亲一次的,两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四)当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个月。 ,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事假不得超过天。当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 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条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四章考勤及结果适用 二十条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二十一条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条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3个月起,工作满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三)病假超过个月的,从个月起,工作不满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满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天,扣发本人当月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个月或事假超过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二十四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以内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或累计旷工天以上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全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的,或者一内累计超过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二十五条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二十六条各部门确定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度考核。 二十七条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五章附则 二十八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十二条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十三条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十四条 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事假不得超过天。当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十五条 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章 请休假(出差)程序 十六条 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十七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十八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四章 考勤及结果适用 二十条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条 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 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3个月起,工作满XX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XX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三)病假超过个月的,从个月起,工作不满XX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满XX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xx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天,扣发本人当月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个月或事假超过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以内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或累计旷工天以上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全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的,或者一内累计超过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度考核。 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五章 附 则 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