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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重庆低保申请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庆低保标准:1、低保实施差额补助,重庆有3个区域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重庆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重庆低保申请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庆低保标准:1、低保实施差额补助,重庆有3个区域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城乡低保标准:360元/人·月和205元/人·月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潼南、铜梁、荣昌、璧山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乡低保标准:35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黔江、武隆、石柱、秀山、酉阳、彭水17个区县(自治县)城乡低保标准:340元/人·月和195元/人·月2、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3、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一、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81元。)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六)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二)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三)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四)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五)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五)区县级(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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