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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驾校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法律分析:驾校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教练员不准以任何名义私下收取学员的财物,这是明显违规了,会处罚驾驶员,罚款甚至停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对驾培机构资格条件重新实施事中事后审核监管。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培机构资格条件》( 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 GB/T30341-2013)的要求,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凡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驾培机构要停止招生。二、严厉打击和查处严重扰乱驾培市场秩序的行为。1、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2、驾培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3、驾培机构是否存在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4、驾培机构是否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5、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注册地范围以外设置招生点的,或异地开展培训业务的;6、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三、严格查处和规范驾培机构违规培训行为。1、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2、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教学车辆档案的;3、驾培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4、驾培机构是否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5、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或减时漏训、或制造虚假学时的;6、驾培机构是否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7、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向培训结业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向培训未结业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等。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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