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提问可以作为评估培训是否有效的依据吗

培训效果评估是企业培训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培训工作做得好坏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使培训管理者明确培训项目、内容、讲师选择的优劣,了解培训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后期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制定与实施等提供有益的帮助。实践中我们的培训...
培训效果评估是企业培训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培训工作做得好坏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使培训管理者明确培训项目、内容、讲师选择的优劣,了解培训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后期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制定与实施等提供有益的帮助。实践中我们的培训评估主要采用柯氏的四级评估模式(简称4R模式):1、学习评估:测定受训者的学习收获程度(知识、技能、态度、行为方式等方面)。主要采取考试、现场问答、模拟测试、写心得体会的评估方式等。2、行为评估:主要考察受训者知识运用程度(培训后,其态度、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改进情况)。 我们一般通过行为观察、每月考核(主管评价)及员工关键事件盘点等来予以验证。若对于工作心态、管理方式类的培训,我们一般在培训结束时会布置行为转变行动计划表,到时看其行动计划表的实际完成情况等。3、反应评估:评估受训者的满意程度(对讲师、课程、培训组织等)。 每次培训后都会做一个培训满意度的反馈调查,主要以现场发放调查表的形式来完成,调查表事先精心设计,主要涵盖总体评价、培训课程、讲师授课、培训组织、合理化建议等几个核心的调查内容。当然,这并不是唯一手段,我们还会通过现场观察培训氛围、培训纪律反馈、员工抽样访谈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查。4、成果评估:衡量培训带来的经济效益(培训后,受训者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工作业绩增长变化评估)。 是最后评估项,主要是通过绩效考核,更多的是一些量化数据的对比反馈,如质量、销售额、成本、项目效率、人员晋升培养结果等。另外,在年度培训结束后,我们还会核算整个年度的培训投资回报率的变化情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如考核不合格怎么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高处作业都是属于不同的职业,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交叉,但是其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具有特种设备操作证或有关技术资格等证书的专门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工厂、企业中的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测,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高处作业人员一般具备相应的证书和专业技能,负责在工厂、建筑工地等高处进行作业,例如在搭设脚手架、进行建筑施工、修建电力线杆等时进行高度作业,主要关注于工作环境的安全、个人安全防护和作业程序的正确性等方面。虽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高处作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但两个领域的具体工作和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需要掌握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高处作业人员需要进行不同领域的专业培训和证书认证,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运行。国家对特种作业有哪些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如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如果补考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的发展方向如下:1、培训者由“知识传播者”向“知识生产者”转变。2、培训方式由“承袭式”向“创新式”转变。3、培训内容由“补缺型”向“挖潜性”转变。4、企业培训由“注意组织发展”向“注重组织发展和个人发展相结合”转变。5、企业培训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6、企业培训由“线下培训”向“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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