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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留学生落户条件1 对于世界排名前50院校毕业的留学毕业生,在上海全职工作后,可直接在上海落户。(条件: 要过了试用期,而且签订的劳务合同剩余时间要在一年以上)2 对于世界排名51-100院校毕业的留学毕业生,在上海全职工作后,缴纳社...
一 上海留学生落户条件1 对于世界排名前50院校毕业的留学毕业生,在上海全职工作后,可直接在上海落户。(条件: 要过了试用期,而且签订的劳务合同剩余时间要在一年以上)2 对于世界排名51-100院校毕业的留学毕业生,在上海全职工作后,缴纳社保满六个月,可在上海办理落户。(条件如上)3 学校排名经参考泰晤士报,US News,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最终确定世界前50院校为73所,排名51-100院校为76所,详细排名信息请咨询公司HR。4 公司条件为: 公司必须在上海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如果入职的为上海分公司,本人的社保和个税必须由上海分公司缴纳申报,不可委托第三方代缴或将社保个税申报外地或劳务派遣。二 落户步骤1 准备材料承诺与授权书: 由公司HR编写,经自己查看无误后签字就行,以表示自己同意落户。本人的国外毕业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这个就是本人的毕业证和学历认证,无需赘述了吧。本人国外相应学历的成绩单: 这个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原件,即成绩单上要有代表学校的印章,如果是学校发来的电子成绩单,则需要提供相关查询路径。(将自己接受成绩单的邮件截图打印在一张纸上,并写明邮箱的账号密码,最好将该邮件星标,以便查询,此为路径一。将自己学校官网上的成绩单查询页面截图打印在与邮件截图同一张纸上,并标明网址,学校账户密码,此为路径二。)自己本人的护照首页,使用页及签字页。这个就是只要是护照中有签证页或者盖章页的页面都要打印好,不止是自己留学国家的签证页。自己的出入境记录清单。 微信小程序搜索移民局即可自行下载,将自己自出国留学至今的所有出入境记录打印出来即可。自己在留学前国内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就是自己留学前最高学历是啥就带啥证书就行。要原件!重点身份证正反面及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个人档案不在上海的需要单位出具调档函和单位公函。将这两份材料填写完毕经HR核对无误后寄给本人档案所在地,注意所在地人才中心名称及地址不可填错,再由此地寄给工作所在地人才中心或工作地。如果是落在居住社区的社区公共户的话,就在单位公函中填写自己要落在某某区某某派出所所辖社区公共户即可,可以向自己所住区域社区派出所户籍科进行询问。三 在线申报相关材料准备完毕交由单位HR核对,核对无误后HR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填写个人资料,等待预受理。预受理期间可能会需要本人补充相关信息,个人自出国学习至今的经历都要写全,不要有空当。信息补充完毕后等待结果就好。3-4个工作日后,如果填写的资料没问题在随申办小程序中 我的-我的办件中会显示预审通过,此时HR也会收到相关信息,此时就是人事部门帮你预约到受理点提供相关材料。至预约时间带着之前准备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去受理点进行现场递交。 切记一定要带好原件!!!原件及复印件缺一不可!!!递交无误后等待3-5工作日后,随申办会显示特别程序,现场受理通过,等待初审,然后再过3-5个工作日,随申办会显示特别程序,初审通过等待审核,再过大概两周就会提示你审核通过了。此时人事部会收到关于你落户审核通过的批复。此时说明落户流程已经走完了一大半。接下来我们需要带着自己的毕业证和学历认证证书及审核通过的批复和本人身份证去社区派出所开具户口准迁证明。有效期为40天。接下来去带着该户口准迁证明,本人身份证,原户口本去自己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可以打电话询问是否可以让直系亲属代办,就是让父母带着这些材料和自己本人身份证代你去派出所办理,自己可以写一份委托书一同寄回给父母让其代为办理,办理结束后得到户口迁移证。接下来带着户口迁移证和原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去上海市自己所在辖区派出所,就是你一直去的那个,办理新的户口卡。如果原户口上文化程度没有更新,可以此时带着毕业证及学历认证让他们帮你更新一下,然后是去派出所指定的照相馆拍新的身份证照片,拍完后拿着照相馆的身份证照片回执去办理新的户口卡。现在就拿到自己的户口卡了,然后再去照相馆按指纹及缴纳制证工本费。选择到时候是自己来取还是寄送上门,等10个工作日,就拿到自己的新身份证了。法律依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第四条 激励条件(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同时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通知沪人[1998]23号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促进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本市户籍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及当前留学人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定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如下规定:一、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入户证明信》样张附后)和护照(复印件)等文件,办理落户手续,其国外出生的子女,应提供国外出生证明。上述人员出国时如未注销国内常住户口,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还应持有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区、县公安部门申领《准予迁入证明》。留学人员双方或其中一方可从国外随带子女来沪定居。 二、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工作,其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入户证明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等文件,到入户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留学人员子女随迁如超过规定年龄,可照顾随带一名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男性不从外省市随带子女来沪落户(离婚、丧偶除外)。三、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工作,随归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国护照的,凭经上海市人事局批准并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证明、本人外国护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在沪居留手续,居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不得超过留学人员在沪居留期限。来上海应聘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凭盖有上 海市人事局印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短期工作证》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其随归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国护照,在沪居留办理手续同上。 四、本规定不适用于回国探亲、旅游的留学人员。 五、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地人在上海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准备在上海注册公司,首先肯定是会想到公司到底注册在哪里,这也就提到注册地址,那么注册地址到底需要怎么选择呢今天开业网小编简单的跟大家说一下,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注册地址大概可以分为哪几类:1自有地址:这种地址注册也就是所谓的实地注册,用到的地址是公司自己的房屋或者是公司自己租赁的房屋,这种房屋的性质需要是商业的或者是商住两用的,一些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也可以用来注册公司,但不管哪种性质,这个房屋地址都必须是要在工商局备案过的。自有地址也是有一些优缺点的,优点:比较安全方便,大部分的经营范围都是可以做的,因为公司自己有实际的经营地址,像一些范围必须要求公司一定要有店面的那这种实地注册就是最适合的。缺点:公司初期的成本就会比较高,对于一些刚成立公司来说,房租这块压力也会比较大,所以更适合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业务稳定的公司。2集中地地址:这种地址一般都是经济园区的,是经过工商局备案审批过的地址,属于虚拟地址,只能作文公司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集中地地址也一样是有一些优缺点,优点:地址费用低,对于初创业的企业比较合适,没有那么大的成本压力。缺点:一些需要公司必须有门店的范围就不能打了,对范围有了一定的限制。总之在上海注册公司时注册地址选择也是需要去慎重考虑一下,结合公司的需求来。上海对留学生回沪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1、首先,你需要注册地址 在上海注册公司的注册地址,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上海对注册地址有严格要求,必须是商业办公地址。如果外地人想要在上海创业注册公司没有地址,可以自己租用一个符合条件的办公地址,也可以使用我们园区的虚拟注册地址,一般注册在园区都可以享受到园区的政策,在税收方面比较有优势。 2、不需要在场,但资料需要完整 现在不需要亲自到上海注册公司,因为可以在上海一网通网上注册公司,但前提是需要准备公司的材料,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权划分、公司章程等。当然,你也可以找一家公司注册代理机构,更方便,你只需要准备好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权分配、公司章程等,自己只需要网签就可以了。海外留学人员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一、为何要制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文中简称“规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什么?答: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含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三、为留学人员服务的主要政府部门有哪些?答: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四、请介绍一下有关“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的情况。答:“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五、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主要指哪些?答: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主要指:(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六、上海市重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对象是什么?答:上海市将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上海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的规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七、请问上海市鼓励留学人员为上海服务的方式有哪些?答:上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八、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创业需办理什么手续?答: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九、我想到上海来创办一家企业,但我最近在国外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到上海来办理注册企业的手续,我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答:为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市人事局可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十、留学人员到上海来注册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吗?答: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以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以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十一、请问上海是否有专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集中服务的创业园区? 答:上海市设立了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可以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上海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十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将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哪些服务?答: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当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创业园区要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要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申请就业创业的那个所属地是填工作的地方,还是学校,还是自己家地址??有相关政策的、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条件。补充说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第五条 “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第二章 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本市服务的方式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为:(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第七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六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第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第三章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第九条 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条 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第十三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并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要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加强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第四章 相关待遇第十六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市属高校。第十八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第二十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第二十七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沪就医。第二十九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第三十四条 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酌情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户口迁移后户籍所在地是填写迁移后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应该是大学所在地,具体地址可以咨询大学里的户籍科。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大学生入学迁不迁户口,要看学生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原本就是非农业户口,又对大学所在的城市十分满意,打算将来在该城市工作生活的学生可以考虑迁户口。而不迁户口的学生主要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生源,家里有田地、宅基地的农村生源。扩展资料: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2014年开始武汉市放宽了大学生落户政策,凡毕业超过两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业创业的,只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40周岁以内),只需提供1年社保缴纳证明及住所证明,就可直接申请办理落户。而此前,高校毕业生想拥有武汉户口,需毕业不超过2年时间,否则只能以人才引进方式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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