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怎么申请借读证明

2019教育局新政策幼儿园要办学籍号吗_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4页) 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 word 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
2019教育局新政策幼儿园要办学籍号吗_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4页) 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 word 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 《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 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 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 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 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 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 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 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 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 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 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 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 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 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 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 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 word 文档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 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 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 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 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 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 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 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 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 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 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 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 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 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 210 个学 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 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 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 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 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 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 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 word 文档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 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 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 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 1%,对违规办理休 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 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 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 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 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 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 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 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 2019教育局新政策幼儿园要办学籍号吗_2018-2019学年度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xx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xx 小学 2018 年 9 月 xx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 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入学: 1、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2、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 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3、辖区内户口,报名时需带全家户口本,父(母)的房产证, 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同适龄儿童一起报名入学。 4、外来务工农民的子女报名时,需带其父母现住地的全家暂住 证,全家原籍户口本,在工商部门注册办理的工商许可证或父母一方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与暂住证一致的房产证或规范的住房合 同,儿童预防接种证,同适龄儿童一起报名入学。 5、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 入学通知。 6、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7、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 并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 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8、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 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 情况。 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 学生毕业后, 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9、小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编制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并填写好 新生学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 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 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 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 手续,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 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 凭转学手 续办理插班事宜,并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 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 (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 , 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 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 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 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 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 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 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 15 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 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 15 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 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 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 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 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 监护人复学。 四、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 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五、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 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 面进行全面考核。 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 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 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 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 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 学生档案。 xxxx 小学 2018 年 9 月 2019教育局新政策幼儿园要办学籍号吗_2019年整理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山东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入学 年龄应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的 8 月 31 日),初一新生入学必 须有小学学籍。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 现家庭住址为准,实行划片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 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ⅩⅩ市当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 试。学生被正式录取后,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 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 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 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在开学两周后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 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 理系统》或《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为新生注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基础教育科 核准,超出规定注册时限的,不予注册。 4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班额不超过 45 人, 初中班额不超过 50 人,高中班额最多不超过 56 人。凡因客观原因超过规定班额 的,须报基础教育科审批。 各学校的起始年级应进行科学、公平、合理的分班,班级要 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对学校擅自接收的学生,市教体局不予注册学籍,对未注 册的学生不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或毕业证书。 6学生姓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需先到当地派出所 更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持学生学籍证、更名 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 表》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 高中阶段的学生将更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复印件上 交学校,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统一上交基础教育科,基础教育科根 据青岛市教育局要求统一上报办理。 二、转学与借读7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 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体局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制不同除外)。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及休学期间原则 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城区学校之间和镇域内 学校之间)原则不准转学;ⅩⅩ市内普通高中学生不准转学。 8ⅩⅩ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①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迁移证明或房权 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②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青岛市普通中小学转学备案 表》,由校长签字、单位盖章。 ③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以上①、②项材料,向转 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在《转学备案表》相应栏 目中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然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以 上材料交回转出学校。 ④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将以上材料报送基础教育科学籍部, 学籍部审查转学有关材料以及拟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班额等情况, 符合转学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基础教育科盖章、报相关领导签 字审批后办理网上手续。 ⑤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从网上接收学生后,于一周内到基础 教育科取回转学材料,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 严禁先转学后办手续。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 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 校确有困难,可由基础教育科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 学。 10ⅩⅩ市域外转学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有关规定执行。 11经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 学校报请教体局同 意,可接收借读生。 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毕业年级一般不准办理 借读。 12借读手续办理程序: 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读的学生,分三步办理借读手续: ①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政策性借读生材料(见附件 1)或普通借读生材料,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借读学校同意后填 写《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借读备案表》。 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上述材料到原就读学校提出 申请, 学校同意并到原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外出借读手续。 ③借读学校学籍管理员将上述材料报送基础教育科,经审核批准 后,学生到借读学校借读。 1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借读按照《ⅩⅩ市外来务工就业人 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西教通字〔2007〕61 号)有关规定 执行。14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但已不在校, 其学籍属于问题学籍,学校应于学生离校一月内持以下材料到基 础教育科办理备案手续。主要包括下列四类, ①借读生未办理手续离校:携带学籍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 问题学籍备案表》。 ②外出借读:携带学籍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 表》、注册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③出国:携带学籍证、 《ⅩⅩ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 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目的国的长期居留证。 ④其他原因离校:携带学籍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 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5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三个月以上的, 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 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三个 月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毕业年级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 16休学手续办理程序: 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学生在县(市)级及以 上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住院费结算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②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上述材料及《青 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审 批。 17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要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及学籍 证,续办休学手续。 18学生休学期满需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手续办理程序: 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县(市)级及以上医院 认定治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②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上述材料及《青 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审 批。 学生复学后,取得新的学籍号。 19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 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 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 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 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20学生死亡,学校应于学生死亡两周内,持《ⅩⅩ市普通中 小学学生死亡情况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四、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 21中小学每一学段内采取直升式升级,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22凡已注册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均发给义务教 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 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23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 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 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24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 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25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高中学 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其它规定 26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各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素 质高、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为学籍 管理员,并要保持学籍管理员的相对稳定。基础教育科加强对学 籍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学籍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有关学籍管 理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规范、高效、准确地 办理学籍手续。27规范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籍 管理制度,学生学籍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纸质档案包括分年级的学生花名册、学籍 证、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学籍变更材料等;电子档案通过《青岛 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高中学生纸质档案 包括学籍档案册、学生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学生花名册、 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 绩等;电子档案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 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各中小学要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末集中更新《青岛市普通 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 试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 评语 、 成绩等),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学生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籍档案和学 校的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籍档案。撤销处分的, 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工作 需要泄漏学生学籍信息。 28规范学籍办理程序 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为集中办理时间,平日办理 时间为每周二(节假日除外)。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停止办理所 有学籍手续,毕业年级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后停止办理所有学籍手续。 办理人员。所有学籍手续必须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统一办理, 否则不予办理。 29严格学籍变更审批制度。 所有学籍变更手续先由基础教育 科学籍部核实,经办人签字后,报科长审核签字。向城区中小学 转入学生、城区中小学之间转学、跨省、跨地区转学以及城区中 小学休学、问题学籍的处理由分管局长审批。 城区中小学包括:实验中学、四中、七中、城关中学、实验 小学、第二实验小学、月湖小学、香港路小学、水集中心小学、 滨河小学。 30建立学籍信息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非起始年级每学期 开学一周内,起始年级学籍注册结束一周内,由基础教育科核实 学籍数,学校确认无误后,校长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 份学校存档,一份报送基础教育科备案。小学和高中各年级学籍 变更情况每学期末公示一次;初中各年级学籍变更情况每月公示 一次。 3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手 续,对弄虚作假,乱开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毕(结)业 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教体局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考核降级、降职、免职等处分。我在上大三因为学校可以挂名 现在我可以去韩国汉阳大学上学么你说的是到天津借读吧?你从哪了解的?你没有天津户口就是在天津上到高三也要回到原籍参加高考 内 容 概 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 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 本方案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 内 容 全 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津教委中〔2009〕1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企业办学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附件:《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 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 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 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二章 转学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在本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委批准。高一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为:由接收学校负责开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五份,并填写好相关内容盖章确认,再依次由学籍校和学籍校所属区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送至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审批,由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市教委批准后的转学学生将重新编发新学籍号,原学籍号废止。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流程为:由学籍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向所属区县教育局申报,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批准后将由市教委开具统一格式的学籍证明,同时取消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十三条 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本市的办理流程为: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转学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普通高中学校联系转学,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学校对其相关转学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县教育局审查,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其办理时间及学生家长需提供的转学材料分别为:(一)天津市常住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应截止到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所需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一份;原学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一份(学籍管理已下放到地市级的省份,可以由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信。)(二)天津市蓝印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按《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执行。(三)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按照天津市政府关于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时间与本市常住户口转入相同。所需材料在本市常住户口转入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外省转入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学生转入。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校的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自愿转入到中职类学校的,转出校要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统一上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三章 借读 第十八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在学籍校保留学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二十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高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或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二)学生学籍所在省级(学籍已下放到地市级的,需提供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高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并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的,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后,可在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应到学籍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借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在外省市借读的学生最迟于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返回学籍校,并持有外省借读学校开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者,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有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可责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长两年。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国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和家长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家长将恢复学籍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后,方可恢复学籍。未经备案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二十八条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复学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由市教委注销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续办休学手续的;(三)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借读手续的。第六章 学业成绩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并将学业修习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市转学在原校修习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审查核实后,予以认定。外省市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按津教委中[2008]29号《关于做好由外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对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需由市教委负责在适当时期予以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考核评价,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升级、留级和跳级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方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方可留级。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上一年级学力程度,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达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 第三十九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教委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中途退学的,为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全市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不得留级重读。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损坏不予换发。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再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开具学历证明信。 第九章 奖惩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鼓励普通高中学生进步,对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要给予鼓励。 第四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中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要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依法被劳教、少管、判刑的,可予以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外,还需上报所属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教育局统一上报市教委注消学籍。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要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经过帮助教育确有悔改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校长批准后可给予撤消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十章 健全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册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材料需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执行之日起,1997年1月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津教中字[199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委中学处负责解释。 要在天津买房需要一次性付款,市区大概80万/套,郊县60万/套,要办要快,不然到孩子上高二在办就晚了。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支边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含进城务工),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就近借读。可持父母单位证明(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武汉市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 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七条 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签发休学证书,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确可提前复学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辍学 退学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十七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级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七章 毕 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再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制止;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已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学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给学生处分,应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达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为转变显著的,家长可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市、区教育局核准,可转回原校随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对在试读期间有严重违纪及违法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随即转入工读学校。对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亦可撤销其处分。 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小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存表》;初中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存表》、其他学籍异动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验印,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义务段)学校代码和学生学号编制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区教育局下达,再由学校编排到学生。凡双重学籍、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十七条 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市教育局。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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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地点步是随机分配的。成考考点的设置是根据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选择的确认点进行安排的,各个地州都会设置相应的考点,考生可以根据给出的考试区域进行选择,选择一个自己想去的地点区域。考场的地点是根据你报考的地点分配的,考生不能在报名时随意选择

    2025-01-17 13: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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