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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
有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2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5、压力容器作业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3条 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第4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第12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第13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14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请问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吗?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12、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扩展资料: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持证上岗。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名词解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一般多含有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甲烷(沼气)和氰化氢等气体,其中以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为主的窒息性气体尤为突出。常见的有限空间作业有:清理浆池、沉淀池、酿酒池、沤粪池、下水道、蓄粪坑、地窖等;工地桩井、竖井、矿井等;反应塔或釜、槽车、储藏罐、钢瓶等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沟、坑、井、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谷仓等。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危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高中及以上学历) ;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学员报名前需准备(缺项不予办理) :1、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申请表(内容机打,手写无效) ;2、体检表(6个月内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3、-寸彩色免冠蓝底照片1张(近期免冠照片) ;4、二代身份证原件; 5、二代身份证复印件(A4)一-张; 6、学历证明原件(必须初中及以上学历) ;7、学历证明复印件(A4) 一张(必须初中及以。上学历) ;8培训费: 500元; (不交) 9、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第六条第三款及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超声、射线、涡流、磁粉、渗透、目视及泄漏等七种无损检验方法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取证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第三条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成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其中也应包括核安全与工程方面的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第五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有关各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制定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细则,编制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的培训和考试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二)审查批准成立本部门的培训、考试中心,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检查培训、考试工作; (四)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核准及证书颁发,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五)负责取证人员的有关资料整理及存档工作(有关资料包括取证人员工作单位、年龄、学历、从事有关无损检验工作的时间、参加培训的无损检验方法、证书类别、编号、取证日期、考试成绩及试卷,延长有效期及更新鉴定的证明材料等)。第六条 培训、考试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足够的经过审核的无损检验、核工程与核安全方面的人员;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以满足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需要。第七条 培训、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核准及录取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三)负责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呈报给本主管部门的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时,应留存未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资料; (四)负责对本主管部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考试用试块或试件统一标识,并把有关的认可材料存档;同时保证考试用试块或试件与实验用试块或试件严格分开; (五)负责在培训前十天,以书面形式把培训和考试的日程安排送达国家核安全局。第三章 等级划分、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及考试第八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为三级,即I、II、Ⅲ级。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技术资格鉴定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第九条 各级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责是: (一)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在II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技术说明书进行无损检验的能力,应能调正和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 (二)I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能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说明书;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工作;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审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适应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I级无损检验人员和尚未取证的无损检验人员; (三)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对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标准、 规范等负全部责任;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工作的进行;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应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 在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验收标准;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实际知识和一般地熟悉其它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 应无损检验方法的I级和II级人员。第十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表1及表2要求的学力及实践经历,经审查合格者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方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其视力要求如下: (1)裸眼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1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申请报考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方法和级别的《通用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是否有法规和规范要求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具备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2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5、压力容器作业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3条 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第4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第12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第13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14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自己使用的检测标准中会对人员提出要求,有相关行业认可的证书,不一定是质监发的,可能是机械工程协会等,看能不能套上就行了。 国内核电最严,其次承压类特种设备,然后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协会取证相对容易一点。 无损检测人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所以有了资质准入机制来控制人员素质,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持证上岗,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程或技术条件的规定经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关考核组织的颁发的等级资格证书,从事相对应考核项目的检验工作,在检测报告上的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的等级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分为1级(初级)、2级(中级)、3级(高级),每个等级的检测人员有其对应的职责。 1级(初级)人员的职责: 1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在2级或3级人员监督下,按NDT作业指导书实施NDT的能力。 在证书所明确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1级人员可按NDT作业指导书执行下列任务: a) 调整NDT设备; b) 执行检测; c) 记录和分类检测结果; d) 报告检测结果。 1级持证人员不应负责选择检测方法或技术,也不对检测结果作评价。 2级(中级)人员的职责: 2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按已制定的工艺规程执行NDT的能力。 在证书所明确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2 级人员可: a) 选择所用检测方法的NDT技术; b) 限定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 c) 根据实际工作条件,把NDT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转化为NDT作业指导书; d) 调整和验证设备设置; e) 执行和监督检测; f) 按适用的规范、标准、技术条件或工艺规程解释和评价检测结果; g) 实施和监督属于2级或低于2级的全部工作; h) 为2级或低于2级的检测人员提供指导; i) 报告无损检测结果 3级(高级)人员的职责: 3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其认证内容执行和指挥NDT操作的能力。 在证书所明确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3级人员可: a) 解释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 b) 在选择NDT方法、确定NDT技术以及协助制定验收准则(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情况)时所需的有关原材料、制成品和加工工艺等方面的丰富实际知识; c) 熟悉其他无损检测方法 在证书定义的能力范围内,3级人员应 a) 对检测设施或考试中心和员工负全部责任; b) 制定,编辑和审核工艺的正确性,确认无损检测的说明和程序文件; c) 解释标准,规程,规定和程序文件; d) 确定所采用的特定的检测方法、工艺规程和NDT作业指导书; e) 实施和监督各个等级的全部工作; f) 为各个等级的NDT人员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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