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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哥哥在酒店还未开张前招收的这批批员工,虽然未订立合同或任何协议,但对他们进行的培训,都是为了酒店开张所做的准备工作,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培训期间可以按试用期对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哥哥在酒店还未开张前招收的这批批员工,虽然未订立合同或任何协议,但对他们进行的培训,都是为了酒店开张所做的准备工作,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培训期间可以按试用期对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在此期间劝退不合格的员工,是酒店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综上,你哥哥应该按该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相应的工资。尽快消除“这名员工在酒店里以死相威胁,并且煽动其他员工离开酒店,影响很恶劣”的后果。我认为中间有合法成分,也有不合法成分。培训和考核是带薪的,没有错。考核不通过辞退你是可以的,其实相当于试用期的意思,试用期如果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标准,是可以辞退的,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不过这个考核标准是要经得起推敲的,如果说是按照末位淘汰制而辞退你的,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因为只要是排名,总是会有最后一名的。但是考核不通过就没有工资,这个是不合理的。考核就算不通过,自己主动辞职也是要给工资的,因为你付出了劳动是要给你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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