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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如下:培训机构属于教育部门管辖。具体来说,培训机构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监管。以下是对培训机构所属部门管辖的详细描述:1教育部门管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培训行业的一部分,受到教育部门的主要管理和监管。教育部...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如下:培训机构属于教育部门管辖。具体来说,培训机构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监管。以下是对培训机构所属部门管辖的详细描述:1教育部门管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培训行业的一部分,受到教育部门的主要管理和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合法性。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办学资质、师资队伍、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可,并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检查。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培训机构在招聘和雇佣教师、员工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培训机构在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规运作,以保障教师和员工的权益。3工商管理机构管辖培训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也需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经营管理。工商管理机构负责对培训机构的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等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4文化和旅游部门管辖培训机构与文化、旅游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艺术培训机构、体育培训机构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对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培训内容的质量和安全。5其他相关部门管辖培训机构可能还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培训,如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这些培训机构可能还受到相应领域的专门部门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专业性。总结:培训机构的管理涉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合作与监管。各部门共同负责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性、教学质量和员工权益的保障。天津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政策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科技类教培机构不再由教育局管辖管理主体改为科技局!11月30日,郑州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完成了市级层面的权限移交。据了解,11月3日,郑州市教育局、体育局、科技局和文广旅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范围,确定了调整工作采取分类办理、分阶段实施推进方案。其中: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等内容,列入科技类进行管理,管理主体由郑州市教育局转为郑州市科技局;涉及游泳、篮球、拳击、中国象棋等80项内容列入体育类进行管理,管理主体由郑州市教育局转为郑州市体育局;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表演类等十余项非学历艺术培训等内容,列入文化艺术类进行管理,管理主体由郑州市教育局转为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啊!天津市自2021年7月20日开始实施“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截至2023年8月,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准入天津市教育局要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资金监管账户等证照,并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2、培训内容天津市教育局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培训;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下培训,确需开展线下培训的,应在培训开始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含有超纲、超前教学内容。3、培训价格天津市教育局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或60课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培训广告和监督管理1、培训广告天津市教育局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培训广告中使用“提高成绩”“保分”“包过”等误导性宣传,不得利用公职人员、名人等形象进行宣传。2、监督管理天津市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对违反“双减”政策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此外,天津市教育局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天津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指引》等,为“双减”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双减”政策的实施,对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市将继续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确保“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培训机构归什么单位管非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去的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扩展资料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扬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校外辅导班还能办理吗?培训机构由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机构管理。教育机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从培训行业竞争主体可将培训机构分为:政府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培训中心、各行业协会组织、高校专业院系与培训公司、中国高层管理培训机构类型划分、职业教育集团、国外的培训机构在中国授权办学考证、各地一些当地小培训机构。因为教育局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从培训形式可将培训机构分为:技能培训、商业培训、课外辅导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商业培训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课外辅导培训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学校的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审批、注册和备案。培训学校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二是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会定期对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教育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质量。三是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会向培训学校提供教育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校外培训机构从成立到运作都有哪些部门管?校外辅导班还可以办,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广旅、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分类制定设置标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校外补习班是以提升学生成绩为目的的一种校外机构,通过补习内容、办学性质、课堂人数、学生成绩、学历阶段等因素,补习班也会进行不同分类。补课班存在的原因1、它是家长需求,家长没有能力或时间来辅导孩子的课后作业,但又希望孩子的成绩不会落后或有所提高。2、它是学生需求,对于课上老师讲得不懂,但是又不好意思去张口问,还想学到更多的知识。有求才有应,校外补课班就是顺应时代而产生的一种机构。比上校外补习班这两件事对学生更为重要1、学生自身是否热爱学习只有学生自身对学习有比较浓厚的兴趣,在学习的时候才能充满干劲,从而可以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本身就对学习没有多大的兴趣,还强制参加校外的补课班,只会让学生产生厌烦心理,从而讨厌学习。2、学生要养成的学习习惯一个好的学习习惯可以让你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自我控制力、提升学习的效率、拥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方法有:给学生制定一个学习计划、树立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榜样和适当地采取奖惩制度。教育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有哪些?不同的培训机构,监管部门不同。以襄阳市为例,具体如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培训内容进行监管,包括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课程设置、教材使用、难度进度、培训时间等。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管;从事音乐、美术等艺术培训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从事体育培训的,由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由科技部门负责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线上培训内容涉及*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由公安、网信、文旅和新闻出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实施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实施监管。其中,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的监管,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实施。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对金融机构涉及校外培训机构强制、诱导家长使用消费贷款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启动会。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等。会议强调要以“钉钉子”的精神推动“双减”工作落地见效。这预示着,校外培训行业的“强监管”时代已正式来临,教育减负备受重视,市场“虚火”开始降温,整个行业也将面临新一轮的洗牌和净化。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经济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给培训市场降降“虚火”以上内容参考襄阳市人民政府-我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通知 明确13个部门的监管职责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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