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
老师殴打辱骂学生违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老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