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gonglue投稿,不代表升华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54sh.com/overseas/15964.html
公派出国留学是由国家或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有计划地选派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国家公派留学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CSC,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国家公派留学的申请、选派、管理。一、选派、管理方针国家公费留学实行...
公派出国留学是由国家或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有计划地选派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国家公派留学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CSC,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国家公派留学的申请、选派、管理。一、选派、管理方针国家公费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组织、资助和管理工作。目前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类别以不读学位的访问学者为主。资助内容主要是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高访学术活动补贴费。目前,除少数留学项目外,留学基金委不负责提供学费(英国BenchFee除外)。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改革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国外管理办法,现就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实行改革新办法后,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主要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家安排并提供部分资助的享受国外奖学金的各类留学人员,即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二、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不同,留学人员出国前要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一),并经公证生效。三、协议书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外使领馆受委托代表基金委(即协议书的甲方)履行有关管理留学人员(即协议书的乙方)的责任(已在协议书中明确)。四、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目的地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报到证》式样见附四),并每3个月填写《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五,以下简称《报告表》)向使领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五、使领馆应确定专人与留学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随时了解留学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报告表》一般每半年由使领馆集中报送基金委复核备案,特殊情况随时报回。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需要变更,应事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基金委备案。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基金委。七、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八、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1、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和变更留学单位,如未能按规定于 10日内向所属使领馆及时报到,应阐明理由。无充足理由者,使领馆给予警告。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对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报告表》者,授权使领馆停发下一季度资助经费;对超过6个月未交《报告表》者,使领馆应提出警告;仍不补交《报告表》者,其公费留学资格取消,由使领馆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对“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的留学人员,一般先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按违约处理,视其情节,授权使领馆决定缓发或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备案。对停发资助经费者,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凡未经所属使领馆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对仍在留学期间者,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留学人员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九、使领馆对违约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以《 CSC出国留学人员违约情况表》(见附六)及时通知基金委。同时,协助基金委做好依法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有关事宜。十、 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对违约人员进行履约追究的做法是: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数作了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出经济赔偿,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承担经济责任。3、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责任,将在国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4、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在使领馆的协助下,以基金委名义将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十一、违约人员向甲方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甲方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十二、对违约人员应正确对待,如同对所有留学人员一样,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体现关心和爱护。十三、 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填写《 CSC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证明表》(见附七,以下简称《证明表》),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后交本人带回国内,并由本人的工作单位在相应的栏目中签署意见。十四、留学人员应自回国入境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以书面、传真方式报到),递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证明表》和护照上边防入境印章的复印件。基金委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的2个月内,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留学人员出国前按协议书规定交存的保证金返还留学人员本人。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三、专家评审(省略)四、录取每年6月30日前,留学基金委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录取名单,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出录取通知。届时请密切关注wwwcsceducn上发布的消息。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留学资格奖自动取消。(以下省略)五、派出1、对外联系被录取人员的派出方式分两种,即自行联系和留学基金委协助联系。具体事宜将在录取通知中予以明确。凡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的,原则上均由留学基金委统一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并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派出。派出时间根据对方录取情况确定(一般在录取后的第二年)。其他人员均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时间由留学人员根据外语水平及对外联系情况确定。具体派出手续,请被录取人员根据录取通知所附《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办理。2、外语要求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合格或申报标准(具体情况请参见当年的选拔简章)。未达到合格或申报标准,但获得所在单位重点推荐的人员也可以申报。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合格标准的人员,如被录取,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或自行参加WSK考试。但必须在获得教育部有关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高级班结业证,或参考WSK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为保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避免外语水平尚未合格的人员被派出,同时,为了使派出工作更具针对性,保证留学效益,自2003年5月1日起,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必须先向基金委提交全国外语水平考试(PETS 5或WSK)成绩复印件,或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颁发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高级班培训结业证书,或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由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上海、广州等地指定机构办理出国手续。国内什么样的大学里有公费留学的名额 公费留学在国内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留学资金的一种留学方式。公费留学的申请人要向教育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以后教育部会直接向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留学费用。 公费留学还有一种方式是交换留学,留学生作为交换生到外国大学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学习期间不用支付对方大学的学费,每个月还有生活费,但是留学人员需要支付国内的学费。留学人员出国之前一般需要向国内大学支付“交流金”。以上两种留学途径都要求留学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回国。 国家公费留学是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而确定的选拔优秀人才出国深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公费留学生一般被派往科技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学习。 选派领域:重点公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应用社会科学等领域。 学习期限:硕士一般12-24个月,博士一般36-48个月。 资助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交际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本科毕业生,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回国就业:国家鼓励公费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并要求公费留学人员签订回国就业合同。对毕业的公费研究生出国有什么规定?基本上大学不会有公费留学的名额,肯定是自费的。除非你是硕士或者博士,才能有机会。而且硕士生也是要至少自己付生活费的。博士生有奖学金的,能够cover学费和生活费。因为博士及博士以上就算是访问学者了。公派出国留学是由国家或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有计划地选派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国家公派留学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CSC.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国家公派留学的申请、选派、管理。一、选派、管理方针国家公费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和管理工作。 目前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类别以不读学位的访问学者为主。资助内容主要是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高访学术活动补贴费。目前,除少数留学项目外,留学基金委不负责提供学费(英国BenchFee除外)。二、申请时间及办法 1.留学基金委每年在12月31日前公布第二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包括选派计划、选派类别、资助期限。申请者条件及申请、录取办法等。凡符合选拔简章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有关信息及选拔简章会及时在有关媒体和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上公布。 2.申请者应按简章规定的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省(市、区)或部委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应提交材料及要求请认真阅读当年的选拔简章。 受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机构可提供咨询并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初审等工作。申请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可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上查询。 3.各受理机构一般在每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送专家评审。审核内容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回国工作时间等是否符合选拔简章所规定的条件及申请表的填写、装订是否规范、完整。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是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落实“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选派方针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专家评审工作分两个分阶段,即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具体安排为: 1.通讯评审(4-5月) 留学基金委通过邮寄等方式将材料寄(送)给有关专家,由专家根据留学基金委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和申请材料均按学科分类,每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将寄(送)给同一学科的四位专家评审。专家主要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工作业绩、所选课题的需要程度、出国进修的必要性等对申请材料进行量化评审。 留学基金委根据专家通讯评审结果,按照年度录取计划的120%确定候选名单,送专家会议评审。 2 会议评审(6月上旬) 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按学科(文科、理科、工科、医科、农科和经营)对申请材料再次进行评审,并确定录取名单。 专家会议评审不同于专家通讯评审,比较宏观,主要是根据确定的重点资助学科、专业及国别录取比例等情况,进一步精选。同时合理审定部分通讯评审中有意见分歧的申请材料。其优点是专家们在一起可以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后集体决定,进一步保证选派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四、录取(6月30日前) 留学基金委在专家会议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录取名单,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出录取通知。 留学基金委将通过自己的网站、《神州学人》杂志及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通过各受理机构向录取的留学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录取名单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单独通知未被录取人员,也不受理未录取原因的咨询工作。五、派出 1.对外联系 被录取人员的派出方式分两种:即自行联系和留学基金委协助联系。具体事宜将在录取通知中予以明确。凡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的,原则上均由留学基金委统一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并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派出。派出时间根据对方录取情况确定。(一般在录取后的第二年)。 其他人员均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时间由留学人员根据外语水平及地外联系情况而定。 具体派出手续,请被录取人员根据录取通知所附《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办理。 2.外语要求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合格或申报标准(具体请见当年的选拔简章)。未达到合格或申报标准,但获得所在单位重点推荐的人员也可申报。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合格标准的人员,如被录取,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或自行参加WSK考试。但必须在获得教育部有关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高级班结业证,或参加WSK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为保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避免外语水平尚未合格的人员被派出,同时,为了使派出工作更具针对性,保证留学效益。自2003年5月1日起,留学派出前,必须先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全国外语水平考试(PETS 5或WSK)成绩单复印件,或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颁发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高级班培训结业证书,或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由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上海、广州等地指定机构办理出国手续。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地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电话:010-82303900(美大)010-82301018(欧洲)010-82301004(亚非)传真:010-82303930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地址:200083 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场路410号电话:021-65440013传真:021-65442187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广州分中心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6层电话:020-83568037传真:020-83568060
新通留学口碑怎么样
上一篇
11-04
留学生有回国安置政策吗
下一篇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