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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向校外培训机构缴纳的培训费一次性不得超过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家长有义务协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但并不意味着家长需要负担所有的培训费用。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家长向校外培训机构缴纳的培训费一次性不得超过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家长有义务协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但并不意味着家长需要负担所有的培训费用。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标准和限额。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这个限额,家长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培训机构出具收据,并且家长有权拒绝支付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校外培训机构还需要遵守其他的规定,比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超出审批的培训项目范围、不得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收费。如果家长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有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是什么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学生家庭以外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各种学科、技能或者素质培训服务的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作用在于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选择,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这些课程可以帮助学生学习到各种不同的学科和技能,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比如,如果想提高自己的英语口语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提供英语口语培训课程,让学生更好地应用英语。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这些机构通常会提供各种各样的考试和竞赛,让学生有机会与其他学生竞争。在相关规定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每次收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几个月学校补课收费是不合法的,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禁止有偿补课了。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四条,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关于有偿补课的其他规定。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学校星期六补课收费合法吗?在相关规定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每次收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一、培训机构的目的任务任务为在课余时间向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培养实际操作技能、技巧,以利于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以及智力和创造才能。此外,还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培养骨干,提供经验和资料。二、培训机构的标准(1)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2)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3)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立验祝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谅采舟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现在兴趣班是不是都要收费了呀? 学校周六补课和收费都是违法的,学校安排学生在假期补课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国家严肃贯彻落实教学减负,教育部早就三令五申严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假期进行补课。 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学校有权利补课收费吗?学校的兴趣班收费是很正常的,因为兴趣班不在义务教育的范围内,需要老师付出额外的时间,而且学校兴趣班的收费比校外培训的费用低很多。双减政策下来以后,几乎每个学校都开展了课后延时服务,学生下课以后还可以继续留在学校里写作业,学校也会安排老师看管。大部分学校的课后延时服务是要收费的,这点大家也理解,教育部门也解释过课后延时可以适当的收取一些费用补贴给老师。有些学校的课后延时除了写作业还会安排兴趣班,比如画画班、书法班等,这些兴趣班是要另外收费的,其实这也不难理解,教孩子特长并不是学校必须完成的任务学校收费很正常,家长也可以选择不参与。一、兴趣班是课后延伸,并不属于义务教育的内容。小学阶段的教学包括语数外的课本知识、道德教育、科学、体育等,但是兴趣班是对孩子进行特长教学,这类教学并不是必须任务。而且学校请专业的老师教学需要额外的支出,如果不收费才是不合理的。二、兴趣班是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兴趣班也不是要求所有的孩子参加,一般家长是根据孩子的喜好选择性的参加,如果不想交钱可以选择不学。校外也有性质类似的培训班,但是相比之下学校的收费是真便宜,比校外培训便宜了一倍不止。三、学校的兴趣班有可能是校外培训机构承包的。有些学校的兴趣班并不是学校举办的,可能是校外培训机构承办的,只是借用学校进行培训,如果是这样那兴趣班收费更正常了。家长不要觉得学校的兴趣班收费就不合理了,把孩子送到别的地方培训一样要收费。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最新规定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下发的《严格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补课收费》采取了不同对待、分类管理、重点突出、集中管理的态度,对社会高度关注和补课收费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了治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调查和借鉴国外经验,找出教师具体身份的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分界点。不允许学校免费组织团体补习班,并在通知中确认并鼓励教师“为有学习困难的学生解答问题。“课前、课后或休假当班”的志愿服务行为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救管理的困境。退休教师不再继续履行学校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属于“规管”的调整范围。结合《规定》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和落实:首先,那些决定通过补课获得补偿的学生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理。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条款的充分实施。第二,对严重的补偿性行为要严格处理。《教师法》第8条规定,完成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如果老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类或会谈后没有在课堂上讲课和收取学费,老师可能构成第三十七条法律,“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报复而不参与补偿性学生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从重处罚。第三,对补救行为的赔偿应以法律为依据,从宽处理,从严适度,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的方式,尤其要注意按照相应程序遵循《处理措施》,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面准确理解严禁有偿补课规定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最新规定如下:1、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3、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4、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5、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6、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7、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8、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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