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去培训班当老师,要具备什么条件?

培训班老师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的。对于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学科教师应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教师资格考试还是没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从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才能成为正式的教...
培训班老师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的。对于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学科教师应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教师资格考试还是没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从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才能成为正式的教师。对于非学校教育机构中的培训班老师,如果培训班开设的是与中小学、幼儿园相关的学科或领域,或是学校教学内容的补习等业务,依然需要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是一种政府颁发的证书,用于测试教师专业素质的途径,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教师招聘等法律效力。教师资格证是国家认证的证书,是检验持证者的基础教育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和实践技能。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门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合法资质认定,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基本保障之一。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具有优质职业素质和独立的教育教学能力,对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提升非常有帮助。教师资格证的重要性1、证明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资质:教师资格证是国家严格认证的证书,持有证书的教师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教学基础和教育教学能力,在职业和专业方面具有权威性认证。2、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知识和能力,能够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增加职业竞争力和职业机会。3、提高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率:教师资格证证明持证者拥有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有助于保障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率,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4、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教师资格证也是对教师行为和职责的规范和约束,能够有效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学安全,推动构建更加健康、稳定、安全的教学环境。教师全员培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怎么选课1.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以提高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着力培训一批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骨干教师。按照中央、省(区、市)两级组织的方式,中央财政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施中主要起引导和示范作用,地方财政等部门单位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整体推进该计划的实施。2.明确责任,分担成本。中央重点支持的3万名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按成本拨付培训经费;地方支持的12万名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由地方财政、学校和教师分担培训成本;探索建立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培训的有效机制,为计划的全面实施调动更广泛的社会资源。3.鼓励竞争,支持创新。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培训机构申报、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招标方式,充分发挥职教师资基地和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的主体作用,广泛调动有条件的实训基地和企业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培训资源配置。支持鼓励职教师资基地和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完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项目体系,促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4.重点扶持,推动改革。通过中央财政支持,资助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广泛聘请各类优秀人才兼职任教,在缓解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教师不足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和推动职业学校用人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就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答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是信息化社会教师必备专业能力。近年来,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师信息技术相关培训,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项目分散、标准不全、模式单一、学用脱节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三通两平台”效益,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现就提升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采取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新模式,到2017年底完成全国1000多万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新一轮提升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以评促学,激发教师持续学习动力;建立教师主动应用机制,推动每个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取得新突破。二、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围绕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的现实需求,吸收借鉴国内外信息技术应用经验和最新成果,研究制订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培训课程标准和能力测评指南等,建立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有效引领广大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规范指导各地建设资源、实施培训、开展测评、推动应用等环节的工作。三、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各地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培训必修学时(学分),原则上每五年不少于50学时。试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认定,推动学分应用,激发教师参训动力。教育部整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相关培训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英特尔未来教育”、“微软携手助学”、“乐高技术教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国移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等项目与各地教师培训的融合,通过提供课程资源、培训骨干培训者和共建培训平台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新一轮全员提升培训。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本地区项目和资源,建设教师选学服务平台,推动各地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完善专项培训体系,做好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相关培训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中小学校长、专兼职培训者和教研员等骨干队伍以及农村教师的培训。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项培训和专题教研,组织开展区域性教师全员培训。健全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制度,确保研修质量。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作为校本研修的重要内容,将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重点通过现场诊断和观课磨课等方式,帮助教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学用结合。四、推行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培训新模式各地要根据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学习特点,有效利用网络研修社区,推行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强化情境体验环节,确保实践成效,使教师边学习、边实践、边应用、边提升;建立学习效果即时监测机制,确保培训质量。坚持底部攻坚,积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建立以校为本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行移动学习,为教师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进行便捷有效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加强薄弱环节,采取“送教下乡”和“送培上门”等方式,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农村教师提供针对性培训。五、遴选一线教师满意的培训资源教育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资源共建共享服务平台,汇聚各地培训课程资源和培训服务信息,建立优质资源遴选机制,推动资源交易与交换。对通用性强的优质资源进行加工升级,启动教师培训MOOC(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建设工作,利用合作项目引进和开发优质资源,建立优质课程资源库。各地要重点建设典型案例资源,支持中小学与高校及教师培训机构合作,加工生成性资源,开发微课程资源,满足教师个性化学习需求。充分利用已有平台汇聚本地资源,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六、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测评,主要采取教师网上自测方式,通过案例开展情境测评,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根据能力测评指南,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测评工具,建立网络测评系统,为教师提供便捷有效的测评服务。各地要根据测评数据及时调整提升工程实施计划,确保全体教师应用能力得到提升。培训机构要根据测评数据制定完善培训方案,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校要分析测评数据,找准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校本研修。教师要根据测评结果,明确自身不足,查漏补缺,合理选学。七、推动教师主动应用信息技术各地要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的必备条件,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成效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促进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主动应用信息技术。各地要通过示范课评选、教学技能比赛和优秀课例征集等活动,发掘推广应用成果,形成良好应用氛围。通过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验区、示范性网络研修社区和示范校等举措,推动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创新。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提升工程取得实效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省要开展专项调研,分析现状和问题,摸清教师需求,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做好整体设计,制订提升工程主要实施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规划方案,2013年底前报送教育部。2014年起,分年度组织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完善管理制度,出台配套政策,开发测评工具,尽快建立教师主动应用的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提升工程实施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工作。成立执行办公室(设在华东师范大学),负责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和评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提升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成立领导小组,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具体工作。采取招投标机制,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精细化管理。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提升工程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政策。整合教师培训、教研、电教和科研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的指导,做好全员培训。中小学校长是本校提升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奠定坚实基础。落实保障经费。各省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管理平台建设、专项培训、资源开发和能力测评等工作。中西部省份要在“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中切块用于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地市及区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地教师全员培训。中小学校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资金,为本校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创造良好条件。做好监管评估。教育部审核各省规划方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地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提升工程实施的监管评估工作。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中小学校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工作的监管评估。教育部发去培训机构当老师需要教师资格证吗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1.我们知道“国培计划”自2010年启动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什么要改革呢,请您介绍一下“国培计划”改革的背景? “国培计划”自2010年启动实施5年来,培训教师700多万人次,其中农村教师占964%,基本实现了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全覆盖,为广大农村教师创造了宝贵的培训机会,大幅提升了农村教师的能力素质,推动了各地教师培训模式的改革创新,加强了教师培训重点基地建设,提升了各地教师培训的专业化水平。“国培计划”之所以改革,有三方面的背景: 一是教师节前,在 北京师范大学 视察期间,对国培成效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国培计划”为中西部农村教师提供了一个拓宽视野、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专业发展平台,为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做了一件大好事,同时对下一步“国培计划”改革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对改革实施“国培计划”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调整“国培计划”实施范围,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培训主要对象调整为乡村教师,这要求对“国培计划”项目设置进行优化调整,创新培训模式,下移管理重心,强化基层教师培训机构参与,确保乡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由于“国培计划”培训规模大、覆盖地区广、管理层级多、承担机构多、实施环节复杂等原因,项目实施中存在部分机构的培训内容脱离一线教师实际,培训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协同不够,培训专家团队建设需要强化,县级教育部门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参训动力需要进一步激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质量。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对“国培计划”进行针对性改革完善。2“国培计划”下一步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下一步,“国培计划”将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通过实施“示范性项目”,加强培训团队建设,探索培训新模式,为各地开展乡村教师培训培养“种子”、打造“模子”、探索“路子”;通过实施“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对中西部地区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专业化培训。 “国培计划”改革工作重点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一线乡村教师实际需求,提升培训针对性。二是创新培训模式,推行集中面授、网络跟进研修与课堂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实现学用结合。三是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打造“干得好、用得上”的乡村教师培训团队,提升各地培训能力。四是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构建区域与校本研修常态化运行机制,持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五是优化项目管理,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幼儿园优质资源,实施协同申报,探索教师培训选学和学分管理,形成乡村教师常态化培训机制。3“国培计划”在项目设置上有哪些调整呢? 改革后的“国培计划”打破以往各项目相对独立实施的情况,一体设计项目,既“请出来”,又“送下去”,既进行短期培训,又进行长期研修,既培训骨干,又用好骨干。实施“置换脱产研修”,重点培训一线优秀教师和教研员,打造“干得好、用得上”的乡村教师培训团队,实现乡村名师培训乡村教师。实施“送教下乡培训”,将好课送到乡村学校,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实现乡村教师“足不出校”接受高质量培训。实施“教师网络研修”,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将优质资源不断提供给乡村教师,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实施“乡村教师访名校”,帮助老少边穷岛乡村教师走进东部及省会中心城市名校,开阔视野、更新理念、提升能力。实施“乡村校园长培训”帮助乡村校园长提高治校能力和支持乡村教师专业发展能力。4“国培计划”聚焦乡村教师,对乡村教师采取的培训方式将不同于城市教师,请问本次改革在这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通知》提出六方面的措施,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成效: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分步推进乡村教师培训。推动各省分类研制乡村中小学教师和乡村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分批遴选项目区县,分步扎实推进项目实施,并对本地乡村教师队伍现状进行全面细致调研,摸清培训需求,确保培训针对性。二是实施协同申报,择优遴选乡村教师培训机构。推进高等学校、具备资质的教师培训专业机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优质中小学幼儿园协同申报项目,确保项目落地;改革完善项目招投标机制,将周期招标与年度报审相结合,对绩效考评优良的单位实行2-3年周期招标制,同时实施年度末位淘汰,充分调动机构积极性。推动高等学校整合校内培训资源,建立与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优质中小学幼儿园的合作机制,确保培训方案接地气,满足乡村一线教师的需求。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实现教师培训、教研和电教等部门的整合,强化县级培训能力。三是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乡村教师教育教学实际。推进各地依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标准,科学诊断教师培训需求,分类、分科、分层设计递进式培训课程,开展主题鲜明的培训;同时优化课程结构,实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专题课程与微课程的有机结合,大力开展实践性培训,强化教师实践参与,帮助教师解决问题、提升技能;采取政府购买、组织开发和征集遴选等方式,形成一批满足乡村教师实际需求的优质培训资源。四是推行混合式培训,促进乡村教师学用结合。推动各地有效利用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切实推行集中面授、网络研修和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促进教师边学习、边实践、边提升。五是打造本土化团队,服务乡村教师区域与校本研修。推动各地建立省级教师培训专家团队和县级教师培训团队,重点吸收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省级教师培训专家团队主要承担乡村教师培训的项目设计、课程研制、资源开发、巡回指导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教师培训团队主要承担网络研修、送教下乡和校本研修的组织实施工作,实现乡村教师培训专家培训乡村教师。六是优化项目管理,建立乡村教师常态化培训机制。推动各地有效利用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充分整合县域资源,建立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片区研修中心、校本研修四位一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构建区域与校本研修常态化运行机制,持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推行教师培训选学,实现按需施训;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激发教师参训动力。5.国培计划改革力度很大,下一步将采取哪些举措确保改革到位和项目质量呢? 《通知》提出三方面的措施,确保国培改革到位和项目实施质量: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地建立省、市、县、校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四级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下移管理重心,建立完善“协同立项、分工负责、协作推进”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培训院校(机构)加强统筹管理,整合优质资源,确保培训质量与水平;组织项目区县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与落地的责任,充分整合教师培训、教研和电教等部门的资源,加强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切实落实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校本研修第一责任人制度,有力支持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二是健全监管评估体系。国家完善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制定乡村教师培训指南,通过大数据评估、参训学员网络匿名评估、专家抽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项目实施过程及成效进行监管评估。同时,推动各地依据相关标准,做好培训机构遴选工作;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与绩效评估信息化管理系统,监控培训过程,有效开展培训绩效评估;重点采取专家抽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方式,对参训学员应用实效进行评估;加强对培训机构与项目区县的专项督导。三是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督促各地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配置、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完善项目预决算,严格经费报销,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引导各地落实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6请您最后总结一下本次“国培计划”改革的亮点 我们前期在征求各地意见时,战线对国培改革方案给予了高度评价,特别是区县和一线学校认为新方案改革力度大,接地气,亮点突出:一是集中支持乡村教师,针对性、实效性强,做了地方想做而不能做的事情。二是项目设置接地气,体现了“一线名师培训一线教师”的设计。三是集中面授、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遵循教师学习规律,即先体验、后反思、再实践。四是实现了国培由“输血”向“造血”转变,有利于教师的可持续发展。五是项目管理规范精细,一抓到底,使国培真正成为落地的国培。培训计划方案需要。培训机构老师需要教师资格证具体招聘条件是:1、22至35周岁;2、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3、具有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培训机构是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老师是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课本知识和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以及教育目标、要求,在特定的环境中采用特定的教学方法,通过特定的途径来促进学生成长的人员。(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本科教师)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教师)及以上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时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培训计划方案7篇,欢迎大家分享。 培训计划方案 篇1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发[20xx]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部门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认真监督定点培训机构,抓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的落实。发改委、财政等部门主要支持各类培训院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能力,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二)搞好部门配合,加强服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部门之间要加强相互沟通联系,适时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方案并组强实施,形成一种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把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多形式培训  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适当扩大培训规模,根据不同人群、不同需求,多形式、拓展性的开展好符合条件的在岗农民工、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培训补贴,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一)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并积极会同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为企业振兴储备高技能人才。  (二)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宣传“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制度,鼓励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及时对其进行就业指导及技能培训,以提升技  能水平提高在市场中竞争就业的能力。并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  (三)全面推进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三、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  (一)加强技术支持,确保培训质量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和培训项目、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指导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督促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严格培训标准,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二)严格要求,强化培训机构管理  按照《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的要求,面向我市各类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培训机构。对已列为定点培训机构且培训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培训专业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培训机构,继续承担特别职业培训任务;对尚未列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我市重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作为重点招标对象,经招标程序,纳入定点培训机构范围,承担特别职业培训任务。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类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对培训过程的督导评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各类违约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四、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形成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目标考核,推进工作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确保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规范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并组织人员深入到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和城乡劳动者家庭,广泛宣传政府制定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宣传劳动者参加培训后成功实现就业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劳动者参与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接受多种形式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培训计划方案 篇2   一、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区域发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班子、学习型校长”的建设,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努力形成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风气,XX年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争创“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班子、学习型校长”活动。各学区、班子、校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XX年相应的研修专题,根据专题确定必修书目及选修书目,采取集体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围绕中心议题相互交流,共同提高,达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区域教育的提高与发展。   二、强化实战培训,提高新教师岗位适应能力  1、对新教师的培训突出实战性特点,在分专题对新教师进行职前集中理论培训的基础上,设置新、老教师分别执教同一内容的课堂教学,由新教师与带教老师共同听课、共同点评,人人参与、多维互动,面对新教师在管理、教学中的疑难与缺憾反复研究、咀嚼,继续设置课堂,经过多次反复性训练,强化了对新教师上课、听课、现场评课能力的提高。为了提高理论层次,培养教科研意识和教科研能力,要求每位新教师联系实际,确定研修专题,并根据专题选读书目,每两月在培训中心借阅一本教育书籍,按培训计划要求进行读书并写出读书笔记和读书心得与反思。  2、做好试用期培训的考核验收工作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考核验收工作由人事科、教师培训中心、教研室、教师任职学校联合进行,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并将考核情况组织各负责部门分别填入《试用期培训综合考查表》,报人事科审核。考核合格者,成绩作为新教师转正定级的依据,并折算成学分,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3、在总结XX年新教师培训的基础上,做好新编《济南市新任教师读本》与我区教育教学实际的结合与研究,进一步提高XX年新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   三、借势发展,丰富和引领校本培训  为继续贯彻落实《xx省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实施方案》,有效推进《方案》中第三阶段关于“联系教育教学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进程,研究出台并组织实施《xx区教育局中小学校本培训评估标准》,引领各中小学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目前我区开辟的“空中英才”远程教育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关于新课程学科远程教育》两大丰富资源开展校本培训。 培训计划方案 篇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幼儿园食品卫生的安全是关系到每位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加强食堂工作管理,对于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经常性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培训,也是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园食堂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食品安全卫生知识、业务知识要加大培训力度,真正做好卫生工作、安全工作,应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为创造高质量、高水平一流服务的目标而共同努力。通过培训,要提高我园食堂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食堂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高质量地为幼儿园保教工作服务。在日常操作中更加严谨、规范,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让每一位师幼吃的放心、舒心、开心,为我园的后勤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业务知识、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培训安排  每学期安排两次培训和学习。(根据我园食堂的具体情况,从2月份开始学习,具体安排附后)  1、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严格  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卫生事故的发生。  2、每学期进行一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问卷答题。  3、每学期至少定期组织一次食堂人员岗位练兵或技能竞赛活动,以保证从业人员不断适应发展的需要。  4、从业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互帮互学,钻研业务技术,通过不断的苦练基本功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对业务骨干和进步明显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其学业务、学技术,提高服务质量。 培训计划方案 篇4   一、制造厂所在地培训课题及日程安排:  具体日程安排由制造厂安排,培训日程为2日。   二、接受培训  培训人员数量:根据用户要求; 要求 :具备一定强、弱电基础;  目的:  为了使用户更好的操作、维护、管理好设备,我公司安排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通过培训人员指导和演示,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使操作人员能充分的了解设备的性能,具备进行合理操作及排除一般故障的技能。我公司可提供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两种方式,供用户选择:  现场培训  培训内容:  a 原理的讲解:对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发电机、控制部分及配电屏的原理、结构、用途进行讲解。  b 操作规程的培训:让操作人员亲自操作,熟悉柴油发电机的功能及性能、操作步骤等。  c 常见故障的分析与解决;讲解一些常见故障的现象、故障原因及处理方法。  d 维护和保养:一套设备质量的好与差除设备本身原因以外,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很重要,维护和保养主要讲解日常容易忽略的工作及日常必须做到的工作。  工厂培训   培训内容:  e 原理的讲解:对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发电机控制部分及配电屏的原理、结构、用途进行讲解。  f 生产工艺流程:让操作人员参观整个生产流程能让操作人员很好的掌握发电机组的结构。  g 操作的培训:参加测检整个发电机组成部分的检测过程,并可让操作人员亲自上操作台进行操作,使其做到懂原理、懂性能。  h 常见故障的分析与解决:讲解一些常见故障,故障的分析、处理方法,并实地操作处理一些故障。  i 维护和保养:讲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一、二、三级保养,并可让操作人员亲自做一些简单的保养演示。  j 注意事项:主要讲解操作人员每次开机运行当中特别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包括开机前的检查,机组运行中应注意的一些情况。  k 最后总结并对操作人员进行评估。  总之,通过以上两种培训方式中的任意一种都能让操作人员达到“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独力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整个培训过程为操作人员学会为止。受培训人员由业主安排,人数不限,如果一次培训不能学会或因人员的更换我公司将派员进行第二次培训。 培训计划方案 篇5  二十一世纪是学习的世纪,是学习化的社会,研究型、学习型的教师是当今社会对我们的新要求《校本培训》是XX中学为提高教师的理念、教育能力、科研意识和科研水平,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而开设的学习方案。为了顺应我校的培训目的,适应当今社会对教师业务、素质的要求,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教学意识和科研水平的教育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教育创新能力的班主任,特制定本年度计划如下:  本年度将进行校本教研为教师“备好课”为专题培训,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今天,教育面临很多问题,正处在转型期,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大环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我们要抓住时机,力争提高与发展自己。本学期,我将努力提高理论水平,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深入教育教学实践,扎实有效地作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学生。   一、总体目标及指导思想  1、确立学科为本教学研究的基本理念,积极参加校本培训与教学研究。  2、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在教育实践中运用所学的新课程理论,并及时发现、解决课改中的问题,以教研促教改。  3、校本教研要面向学生,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4、通过培训,促使小学教师更新师德观念,调整师德行为,熟悉教材知识体系,更新学科知识;解决教学实际问题,提高教学设计水平。   二、具体做法和设想  1、教师角色正确定位。明确教师角色是人的一生发展的引领者,决不仅仅是知识的填充者。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尤其是健康心理,情感与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对一个人来说恰恰是最重要的。我们不是在流水线上制造产品,我们在培养快乐的人,在帮助造就成功的人生。  2、多读书,善思考,勤积累。开放的视觉,看到了自己理论知识的匮乏,观念的陈旧。工作几年来,满足于辛苦教书,少有的积累已几近掏空,给自己充电迫在眉睫。多读书,多学习,善于思考,勤于积累是必经之路。读书是人们重要的学习方式,是人生奋斗的航灯,是文化传承的通道,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校已下大力量,加大资金投入,为老师们购买了大量的理论书籍,征订了教学杂志,同时鼓励教师自己选书,学校报销。自己争取每周读一本教育方面的论著,做好读书笔记。并配合学校开展的读书论坛活动,谈体会,谈心得,谈收获,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以期得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3、关注自我反思。继续坚持做好教学反思,每天填好反思记录本。反思自己备课时是否遇到什么困惑,是否调整了教材,为什么这样调整教材;反思上课时是否发现了预料之外的问题,自己是怎样及时地处理这些问题的;反思自己本节课有那些比较满意的地方或有什么困惑。在此基础上,做好教学常规工作,使自己的课堂变的更有意义,更加贴近新课程改革的需要,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做一节课的课堂实录。教师录下自己满意的课堂,根据自己的课堂实录找不足,找差距,以便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4、向同行学习。同伴协作、加强交流,促进教师之间的对话,鼓励教师互助学习、探讨、彼此支持、资源共享。  5、网络也是一个教育教学的大平台,利用自己的百度、新浪教育等博客,上网浏览教育教学的新动态,搜集最近消息,结识广多的优秀教师,吸取他们的优秀的教学经验和方法,拓展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更好的为自己的教学提供帮助和指导。 培训计划方案 篇6  为提高我院护理人员基本理论及操作技能水平,根据我院对全院护理人员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我院各科室的实际工作情况,我部特对全院护士的培训工作做相应的分级别规定,以使各级护理人员能掌握不同的内容,更好地运用于临床。  一、新毕业护士上岗培训  (一)培训目标通过上岗培训,使新护士了解我院的基本概况,树立爱岗敬业、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护士行为规范,履行护士的职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护理知识和技能,以良好的职业素质走向护理岗位。  1、培训时间:护理部上岗培训半天  2、培训内容  (1)致欢迎词,介绍院史。  (2)爱岗敬业系列教育:内容为护士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院规院纪、各项制度教育等。  (3)护理规章制度及医疗安全系列教育:内容为护理规章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查对制度等。  二、各级护士规范化培养  (一)一级护士(毕业后工作1年以内或所有不能独立承担护理工作、未取得执业证者)的培训  1、教育内容  (1)专业知识:了解护理职业道德,护理工作的组织,规章制度,护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知识,巩固所学的护理理论知识,掌握所在科室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学习现代知识,了解护理专业的最新发展。  (2)技能:掌握临床护理基本操作技能,掌握急、危重病人的抢救配合及监护,学会使用临床各种仪器设备,独立完成各班次工作,掌握各种护理文件书写,初步学习临床护理教学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了解病房管理工作。  2、教育形式  (1)由各病区带教干事或护士长进行统一教育。  (2)举办各类科内讲座和自学相结合。  (二)二级护士,(取得执业证,毕业后工作2~4年的护士)的培训  1、教育内容  (1)专业知识:掌握所在科室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重症监护病人的护理知识,了解本专科的发展状况,鼓励参加护理高等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2)专业技能:熟练掌握临床护理基本操作技能,掌握本、专科的各项操作技能,掌握本专科急、重病人的抢救配合及病情观察,掌握临床各种仪器的使用,能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熟练掌握各种护理文件书写,了解临床教学工作,参与中专护生的实习带教工作。  2、教育形式  (1)每年考核1次。  (2)由各病区教育干事、主管护师、护士长作具体指导。  (3)参加全院性的各类讲座和科室业务学习,与护理查房和自学相结合。  三、三级护士(护理师、工作5年以上护士)的培训  (一)培训目标  1、具有综合护理能力和熟练的专科护理技能(如心电监护、心肺复苏、输液泵应用等)。  2、具有较扎实的基础医学理论和专科护理知识,掌握专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  3、熟悉危重患者的观察方法,掌握急救技能,掌握配合专科抢救的知识和技能。  4、具有一定的带教临床实习生的工作能力。  5、能运用护理理论、技术和护理程序实施整体护理。  6、参加护理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提高学历层次。  (二)培训方法  1、参与临床护理工作  2、参与临床实习护生、轮转护士、进修护士的临床带教工作。  3、参加院内、院外护理继续教育学习和各种形式的护理学术活动。  (二)考核方法  1、完成基础护理理论考试每年1次,操作考试1次,成绩达标。  2、参加院护理部组织的、科内业务学习。  3、能胜任本护理单元的各岗位工作,能应用护理程序对患者实施整体护理。  4、通过主管护师晋升考试,达到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四、四级护士(主管护师、专科护士)的培训  (一)培训目标  1、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临床实践中应用。  2、具有扎实的基础医学理论和专科护理知识和处理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带教临床实习生的工作能力和护理管理能力。  4、参加护理继续教育学习。  5、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开展护理科研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护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培养方法  1、参与临床护理工作  2、承担临床护理管理工作,如承担护士长、教学干事等工作。  3、参与临床护理带教工作,如实习护生、轮转护士、进修护士临床带教工作。  4、参加市内、院内外护理继续教育学习、院网络学习和各种形式的护理学术活动。  (三)考核方法  1、完成基础护理理论考试每年1次,成绩达标。  2、参加院护理部组织的、科内、病区内业务学习。  3、承担院内、科室内教学工作,至少每年3学时临床教学工作如小讲课、示教等。  4、能胜任护理管理、护理教学或专科护士的岗位工作。  5、完成大专或专升本的学历教育。 培训计划方案 篇7  一公司的介绍:  1让服务生了解公司的规模、体系;  2让服务生知道公司的目标;  3让服务生清楚公司的管理架构;  二员工手册:  1员工的待遇制度;  2公司的规章制度;  3员工的奖罚制度;  三服务常识:  1基本的礼貌用语、手势;  2基本的站姿、坐姿、走姿;  3基本的讲话姿势、语气、态度;  4基本的服务规范;  5卫生意识、服务常识;  四酒水常识:  1酒水的归类;  2怎样的开酒、冲酒;  3酒水、饮料的搭配;  五酒水单的背记;  六基本的操作模式:  1怎样摆台;  2怎样迎客;  3怎样服务;  4怎样点单;  5怎样开单;  七基本促销技巧:  1酒水的促销;  2小吃  3果盘  4饮料  八服从工作的服务规定:  1上班穿什么工作服;  2怎样存取酒;  3怎样开手工单;  4怎样电脑点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第四十条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第四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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