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托管不进行学科培训违反什么纪律

近日,教育部研究形成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来说,通过即时通信...
近日,教育部研究形成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来说,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住家教师、夏令营或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都属于“校外违规补课”。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已经明确:“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所以说在学校周边,那些在像学而思、新东方等教培巨头都已经纷纷转型之后,依然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私下里和家长沟通商议进行有偿补课的老师或者教培机构,估计是要彻底凉了。实际上在双减落地,一些大中型教培机构转型、破产或跑路以后,有一些原本在校外培训中赚得丰厚利润的在职教师或培训公司,对于开展学前和中小学学科培训的模式,还是搞出了不少“创意”。有买一杯奶茶,就可以有专人辅导作业的;有改头换面,进行“国学辅导”或“跨文化交流”的;还有表面上给孩子们培训体育项目,实际上在球场里讲题的。反正就是一门心思地想要钻双减政策的空子,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和教育焦虑的心态,在孩子身上做文章,给予他们更大的学习压力和作业负担。而且对于家长来说,现在如果自家小孩的学业成绩有所下降,确实也是一件很令人头疼的事情:直接将老师请到家里补课,说是自家亲戚,只要有学生家长发现,那就是举报无疑;把孩子送到各种以夏令营、素质培养为名义的培训班,费用特别昂贵,提分效果又不明显。所以说,很多家长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对于孩子的学习,似乎又一次深深地陷入了迷茫和困惑中。毕竟如果孩子能够专注听课、自律学习,大多数家长肯定都乐意少花钱、少费劲,让孩子把每天上补习班的时间和精力省下来,学一学兴趣爱好,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岂不是美哉?问题是,越来越多的孩子,在“鸡娃”家长们越来越凸显焦虑和急功近利的教育方式下,对于读书学习和备考升学的兴趣越来越低,甚至长久以来,开始对上学、补课和考试,都产生了无可抑制的倦怠。如此一来,学生成绩下降、家长心情焦急,无时无刻都在盯着教育焦虑做生意的培训机构,自然也就找到了见缝插针、开班上课的“商机”。好在,双减政策的一记重锤,敲散了大中型培训机构疯狂扩张的野心,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势必将对那些想着通过“变花样”、“换形式”和“巧包装”的手段,规避教育政策的督查和审核,继续在学校周边开展违规补课的教师或机构,予以震慑和处罚。这对于近些年以来,在教育焦虑和社会氛围的驱使下,被迫参与“全民补课”的学生和家长,确实是好事。当然也有些家长,对于相关机构开展“校外补课”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给孩子乱报补习班,盲目增添负担当然不好,但是有些学校的任课老师,教学水平实在是差劲,就算是孩子一直能够自律自觉地积极学习,但是摊上一个差老师,把孩子仅有的一点学习兴趣都给教没了,现在又杜绝各种校外补习班,那么孩子的学业不就耽误了吗?”再者,也有不少家长,对于一些私立学校的内部补课颇有微词。毕竟大多数孩子都就读于公立学校,社会舆论和管理部门对公立学校教师的监督特别苛刻,但是对一些私立学校、复读学校的内部补课现象,却缺乏一定的披露和关注,这对于教育公平和学生减负的实现,显然也是不利的。但是将来参与高考的,是所有高中学校的孩子,如果有些学校可以肆意补课,有些学校严令禁止补课,那么学生之间的成绩差别,肯定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针对校外违规培训的甄别和处罚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多次修订后,或将对各类“违规补课”行为,进行5万元以下,甚至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严厉行政处罚。相信随着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发布,中小学生的学习压力和家长的教育负担,一定会得到显而易见地减轻。全国驾校用地都是违法占地吗公共篮球场被培训机构霸占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向城市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反映,向篮球场所在的社区反映提问,向市体育局反映,加强体育公共设施建设和体育运动宣传,多组织社区篮球赛,加强公众体育意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办培训机构需要些什么手续?1、办学许可证民办类培训机构都需要进行企业办理此证。投资者要携带相关问题,到当地的教育局领取表格,并按要求填写调查主要内容,审批企业能够通过,即可颁发此证。2、营业执照只要是以实体店的形式做生意,那么就要申请营业执照。投资者需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合法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局办理此证。3、消防批准投资者要到当地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确保门店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投资者提供的艺术培训班也提供餐食,必须申请健康许可证和健康证明。4、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在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后,刻制公章,到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国家税务登记证书,领取增值发票。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教培违法吗全国驾校用地不一定都是违法占地。驾校是商业用地,因为驾校是盈利性质的用地。商业用地包含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驾校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只要要去土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合法取得审批都不是违法占地。反之,如果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驾校用地属于违法占地。对于违法占地,一般会责令退回,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负责任还会进行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而言,按照最新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驾校用地应属于交通设施用地,如果是指单纯上课的培训学校应该属于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中的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只要是合理审批,都会准许开设驾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校外培训违法是指哪些培训教培不违法。我们需要明确教培是指教育培训。在我国,教育培训行业是受到法律监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合法的教育培训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涉及违法行为:1、无证办学,未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其办学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超范围办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更办学层次、类别、形式的,也属于违法行为。3、虚假宣传,对教育培训质量、师资力量、培训效果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构成欺诈行为。4、侵犯知识产权,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是违法的。5、不正当竞争,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串通涨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触犯法律。教培的意义1、学前教育,主要是对3-6岁儿童进行的教育,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孩子的基本生活能力、社交能力和学习能力,为孩子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2、基础教育,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教育。基础教育的目的是传授基本的文化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3、职业教育,主要针对初高中毕业生和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4、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校园内改建设球场违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校外培训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违反培训内容要求开展培训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课程标准,不得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4、违反培训收费要求开展培训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循非营利性原则,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公开透明。5、违反培训广告要求开展培训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诱导家长和学生超前消费。6、违反培训管理要求开展培训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培训安全。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培训除了上述规定外,校外培训机构还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补课、不得聘请在职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诱导学生违规购买教辅材料等。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注意查看机构是否取得办学许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育部的校外培训处罚办法违法。根据查询中国法律官网得知,占领公共场所修球场是违法的,公共区域改造球场是违法行为,校园内改建设球场也是违法行为,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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