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管理员、值班员及其他消防管理人员。2、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他从业人员。3、住宅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及保安人员。4、高层建筑的业主、物业公司、建筑师和设施维护人员。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哪些培训,才能上岗问题一:建设工程特种...
1、消防安全管理员、值班员及其他消防管理人员。2、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他从业人员。3、住宅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及保安人员。4、高层建筑的业主、物业公司、建筑师和设施维护人员。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哪些培训,才能上岗问题一: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工种有那些?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 济效益,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规范管理,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1、电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机械操作工(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 5、电(气)焊工 6、起重工 7、司炉工 8、塔吊司机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10、处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1、信号指挥 12、厂内(施工现场)车辆驾驶 13、起重机械拆装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 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1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领取上岗操作证后,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学习、 考核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还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及时组织每年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到公司指定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 5、每年按规定安排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 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四、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 时间及从事本工作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市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 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施工,以备检查。 问题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种类有哪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种类有: 12个种类,47个作业项目。 锅炉作业: 一级锅炉司炉 二级锅炉司炉 三级锅炉司炉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锅炉能效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氧舱维护保养 气瓶作业: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车用气瓶充装 压力管道作业: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带压封堵 带压密封 电梯作业: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电梯司机 起重机械作业: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指挥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塔式起重机司机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升降机司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客运索道作业: 客运索道安装 客运索道维修 起重机械指挥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塔式起重机司机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升降机司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客运索道作业: 客运索道安装 客运索道维修 客运索道司机 客运索道编索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车辆维修 叉车司机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内燃观光车司机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校验 安全阀校验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金属焊接操作 非金属焊接操作 详见: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95号) 问题三:特种行业工人包括哪些人 特种作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编辑本段]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此外,仍有两个较早的版本,可供大家参考: 其一是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其二是经贸委1999年颁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希望采纳 问题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按照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年龄满18周岁; ②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④符合相应工种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问题五: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代码 工种类别 01 建筑电工 02 建筑架子工(P) 建筑架子工(F) 0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S)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W) 0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S)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W) 0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注:P是指普通脚手架;F是指附着升降脚手架;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问题六: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起重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瓦斯检验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由于他们的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是对他们周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具有重大的危害因素,因此,户须进行专业的培训教育。建筑九大员有哪九大员?是干嘛用的,什么部门颁发?各类作业人员上岗应接受的培训如下:1、安全知识教育;2、岗位技能培训;3、法规和制度培训;4、特殊作业培训;5、消防安全培训。1、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是每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的基础培训,旨在让他们了解如何识别潜在的危险,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作业人员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2、岗位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作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培训将根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所操作的设备,教授他们正确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技能。通过这种培训,作业人员可以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3、法规和制度培训:法规和制度培训是为了让作业人员了解与他们工作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包括国家层面的安全生产法规、职业卫生法规和环保法规等,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这种培训,作业人员可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4、特殊作业培训:对于一些特殊作业,如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电气作业等,需要进行更为专业的培训。这种培训将教授作业人员如何应对特殊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从而在工作中能够安全、有效地完成任务。5、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是每位作业人员都应参与的重要培训之一。这种培训将使作业人员了解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如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方法,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此外,作业人员还应掌握疏散逃生的方法,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现场。通过这种培训,作业人员可以增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建筑9大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标准员、劳务员、机械员。是建筑从业人员的从业证书,从事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和实际施工需要,安排相关人员选择不同种类的施工员和质量员安排接受培训及取证。是建设部和劳动部或者各级建设管理部门颁发。一般质量员、安全员可以互兼,称为质安员;造价员、资料员可以互兼,称为内业员;安全员应上岗证和安全考核C证双证齐全,才可备案;造价员(已改助理造价师)应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相应资格才可担任,与造价从业人员(预算员)的区别是持证。目前建筑九大员现已增设为19个岗位工种分别是:土建施工员、土建质量员、土建预算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设备安装质量员、设备安装预算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装饰装修预算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市政工程质量员、市政工程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测量员。九大员报考条件各不相同,除技术员要求必须是建筑专业毕业,国家考试或评定以外,其余一般人都可以通过社会培训考核合格就可上岗的。扩展资料:建筑九大员报考条件:1、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2、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3、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30岁以上。4、土建类大专、高职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考试合格,在岗工作1年以后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建筑9大员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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