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和《中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接受委托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 培训费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举办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要求和经费额度编制培训计划(附表1)(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预算等),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施行。第六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培训项目完成后,应据实编制项目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场地及其他费用是指培训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和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培训场地费(培训的会议室、教室租金)、设备租赁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师资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执行。(三)培训工作确有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用可以适当增口。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策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三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财务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和预决表、按照规定和标准统一报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策十四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六章监督检查策十五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活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预算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培训费决算支出是否超预算;(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套取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  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倡主要依靠集体经营增加的收入,举办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六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对经济发达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公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第九条 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第十三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提留。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费。单位缺乏经费 套取取农业专项资金100多万用于发放员工正常的工资奖金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吗???处理方式如下:行政处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刑事处罚:套取农民工工资的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富源县舒某和黄某伪造务工人员工资讨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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