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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21年允许办辅导班,只是会加强对辅导班的监管,让辅导班更规范化,合理化。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包括校外培训仍然过热,超前超标培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校外培训项目收...
法律分析:2021年允许办辅导班,只是会加强对辅导班的监管,让辅导班更规范化,合理化。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包括校外培训仍然过热,超前超标培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居高,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既加重学生负担,又加重家长负担,破坏了教育生态。在2021年,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从严审批培训机构,强化培训内容监管,规范培训服务行为,积极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校外培训负担,维护家长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三、依法审批登记(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合法法律分析:违法。教育相关部门提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这次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不支持义务阶段,学科类的教育培训机构。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四条 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第五条 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第六条 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新政策法律分析:合法的。第一,交钱之前,先要求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一般的教育机构都会挂在办公室或大厅的墙上,去资讯的时候可以多加注意。 第三,看看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你可以在网上访问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局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输入其培训机构的名称,看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所悬挂的营业照注册资本一致。 第四,看看公司注册时间。对比你的课程培训时间就可以知道这件公司运营多长时间。这是为了保障有些培训机构在半途重新注册新公司。 第五,看看营业范围。将要查询的培训机构或公司输入网站,仔细了解业务范围,如果没有一项是涉及培训的内容的,那你就要当心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分析:资本层面: 1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严禁资本化运作 。2 ,上市公司不能投资 ,购学科类培训机构 。3 ,外资不得控股 ,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时间层面: 4 、不得占用寒暑假 ,法定节假日进行学科类培训 。5 ,公立校开展课后服务 ,学生自愿参加 。6 、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下班时间 。7 、课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 9 点 。资质层面: 8 、没有培训资质的一律关闭 。 9 、已取的资质的 ,重新审批 ,淘汰一批机构 ,压缩机构总数量 。10 、校外培训机构老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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