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

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如下:培训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等,资质审查标准要求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1、申请正式设立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外的其他培训机构不予审批。2、教学场地:培训中心教学...
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如下:培训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等,资质审查标准要求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1、申请正式设立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外的其他培训机构不予审批。2、教学场地: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3、人员:(1)应当正式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2)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3)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很多校长被这个问题难住了,可以花点找一个具有五年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老师挂名)(4)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5)财会人员:2名,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资金: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5、其他: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要有教育教学以及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主任。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教育部门需要去新申请的机构两次,包括看场地,了解情况,中间如果缺少材料,随时还要补齐,一般从申请到办理出来大概会有半年的时间,如果消防卡壳,时间甚至会更长。所以机构在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时候,要一定足够的耐心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共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营改增后非学历培训机构如何缴税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  区、县(自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计划、人事、财政、规划、建设、公安、文化、广电和社会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享有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的取得和认定、丧失和撤销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逐步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时间不超过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教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教师应享受的待遇。  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审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第九条 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教师评定职务、受聘任教、确定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师范院校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定向培养、培训教师。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第十三条 教师工资应当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截留和拖欠教师的工资及国家规定享受的津贴、补贴。  教师工资由各级财政统一发放。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十四条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边远贫困地区、高寒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试用期间,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凡在上述地方任教(含上述毕业生),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每满五年予以固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缩短期限),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正常晋级增薪不得冲销浮动工资和浮动后固定的工资。调离上述地区学校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  体育教师、特殊学校和工读学校的教师另外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征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并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减免与教师住房建设有关的由学校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教师住房。第十六条 教师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予以保证。1、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培训行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10万元。营改增之前,教育培训机构纳税是地税营业税,缴税税率是6%左右。3、营改增这项条款有3个关键因素,分别是:一般纳税人,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4、综合这三项因素来看,能够享受这个利好条款的前提是一个企业,不是一个学校。并且这个企业一定有合法的教育资质,在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中有培训服务这个经营内容,发票可以开出“培训费”三个关键字。扩展资料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2)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3)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4)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资料来源来源:—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热点回应学历教育、教育培训,营改增后会增加税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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