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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有哪些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将军队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以及专业培训和军事培训。1岗前培训主要开展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文职人员基本职责教育,有关军事规章制度学习和上岗前基本业务培训...
试用期内有哪些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将军队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以及专业培训和军事培训。1岗前培训主要开展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文职人员基本职责教育,有关军事规章制度学习和上岗前基本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军队文职人员适应部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2在职培训主要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军队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第一次上岗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3专业培训主要开展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军队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质。专业培训一般由用人单位组织。4军事训练主要开展与履行军队文职岗位职责有关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勤务,着力提高军队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军事训练一般由用人单位或者军事院校、训练机构组织消防队文职考试内容是什么?消防队文员报考条件流程如下:一、报考条件1、身体条件报考消防文职需要身体健康,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强度。一般来说,应聘者需要符合以下身体条件:(1)身高:男性不低于170米,女性不低于160米。(2)年龄:一般要求应聘者年龄在18-30周岁之间,特殊岗位可能有不同要求。(3)视力:视力正常或者近视低于200度,没有色盲色弱等眼科疾病。(4)听力:听力正常或者低于40分贝。2、学历和专业消防文职报考者一般需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相关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常见的招聘专业包括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电气工程、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等。3、其他条件(1)身份证、学历证、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身份材料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消防安全知识、行政管理、心理测试等方面的考试。二、报考流程1、了解招聘信息应聘者可以通过各大招聘网站、消防部门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途径了解消防文职招聘信息。在报考之前,应聘者需要了解招聘岗位、工作职责、薪资待遇、报考条件等信息。2、在线注册报名消防文职招聘一般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应聘者需要在线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填写信息时需要注意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在填写完毕之后,需要交纳报名费。3、网上报名审核报名审核一般分为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资格审核主要检查报考者的年龄、学历、身高等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招聘要求。材料审核主要检查报考者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4、笔试面试通过网上报名审核的应聘者需要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一般包括:消防安全知识、公共管理、行政管理、心理测试等方面的考试。面试环节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如沟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5、体检和考察通过笔试面试的应聘者需要参加体检和考察。体检主要检查应聘者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消防文职工作的要求。考察环节主要是针对应聘者的家庭、社会关系、政治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确定是否符合招聘要求。6、招聘结果公示招聘结果一般在招聘网站、消防部门官网等公示,应聘者可以通过公示查询自己的招聘结果。如果被录取,应聘者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消防队文员工作内容:1、文件管理:负责消防队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如登记、整理、归档等。2、信息沟通:协助消防队领导进行内外部信息沟通工作,如邮箱管理、电话接听、传真等工作。3、组织文化活动:策划并组织消防队内的文化、体育等各类活动,如年底晚会、慰问老兵等。4、行政协助:为消防队领导和全体队员提供行政协助,如会议安排、出差审批等。5、简报制作:撰写和编辑消防队相关的简报、报告、宣传资料等,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武警消防文职干部有了解的请进 消防队文职考试是一门综合考试,里面行测和消防知识占的比例15%,其他就是关于常识、时事政治、法律、公文知识、大作文等考试内容。消防文员不是战斗员,对于学历和身体素质方面都没有过多的要求,比较好考。 消防文员的报名条件 1、共同条件: (1)热爱祖国,忠于中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志愿从事消防工作,服从组织分配,现实表现良好。 (2)具有当地户口。 (3)身体健康,无盲视、无传染病史、无残疾、无纹身。 2、具体条件: 文员应具有国家统招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有一定的写作水平。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五官端正。消防部队退伍军人和有消防部队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主要负责什么 1、内勤主要负责整理档案,管理物资,协助做好文书起草、打印、收发、信息报送以及日常琐事处理等工作。 2、宣传岗位主要负责消防宣传,消防教育培训,处理新闻稿件,采访(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组织参与宣传活动,讲座,现场灭火演习及疏散逃生演习等。 3、行政执法辅助岗位主要负责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防火检查、开业前消防检查、行政处罚等,均需要人员进行辅助,如对建筑工程图纸进行技术审核,检查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协助开展防火检查等。 4、计算机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协助建设和维护网站,消防的内外网站和网络应用、通信应用很多,有119调度指挥中心,公安内部网办公系统,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车辆装备管理系统,被装管理系统,灭火指挥应用系统等。 5、秘书岗位主要负责主要负责起草文件、讲话、信息、简报并处理公文。 消防队文员的工资待遇如何 消防文职主要是从事机关的内勤工作,工作比较轻松,收入比较稳定,有保险的,相对其他单位的工作岗位来讲收入也不错。消防队的工作人员相对素质较高,有部队纪律约束,相处起来较为容易。 以大连消防队文员为例: 1、工资:消防文员的工资在合同期内,月基本工资标准为4780元。 2、五险一金:合同期内,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月将消防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汇入派遣公司账户,由派遣公司依法交纳,保险费个人交纳部分,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 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第三十二条 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第五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五十一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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