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什么培训

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规定,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
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规定,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投入的力度职业技能培训是需要投入的,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在资金的筹集上,要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培训资金的保障工作,健全市场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支持,对购买培训的相关设施设备,落实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职业技能培训和理论培训、知识培训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实训设施设备的投入。统筹利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的职业培训资金,包括我们现在已有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专账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相关的生活补贴。重点群体上,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等群体分别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同时突出强调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据了解,目前全国技术工人165亿,占就业人员的比重约为20%,其中高技能人才只占就业人员约6%。技能人才在整个人才中是比较短缺的。培训类型上,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三大类型基础上,适应发展需要,增加了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将创业培训拓展为创业创新培训。进一步围绕提升质量做好培训可能大家注意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这个培训的目标数量比“十三五”培训超过1亿人次减少了一些,我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质量上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培训量的减少和培训规模的缩小,最主要的是要把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训作为“十四五”的重中之重。我的公司是一个集团的子公司,到集团学习培训是劳动法中的专项培训吗 签订了培训协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有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项培训。岗前培训: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在岗培训:主要针对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岗前培训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转岗培训:主要针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转岗培训内容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拟聘或所聘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形式岗前培训,规定其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其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在岗培训,规定管理人员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管理人员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转岗培训,规定其培训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专项培训,规定其培训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个企业内训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述的专业技术培训,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况,那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除此之外,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多优厚的待遇,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培训结束回用人单位工作。一般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如用人单位因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新型机器,更新生产线,安排员工进行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学习使用机器以保障新型生产线的正常运作等,这种培训只能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生产培训,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在这家公司离职不需要之符违约金。应届毕业生在入职前有专业培训吗《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扩展资料: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收取劳动者培训费违法。这样的公司内部培训算是劳动法里面的专业技术培训吗?要想使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尽快融入企业,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对将入职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培训。应届毕业生培训作为企业培养人才、提升素质的重要一环,应当纳入企业人才战略的规划,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绝对不能流于形式,而是全力以赴,踏踏实实,科学规划,让培训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培训出效果和效益。 对于应届毕业生的培训,企业要成立培训领导小组专司其责,其中由企业专职培训部、人力资源部等具体承办,由企业主管副总等高层负责,由招聘部门协助,共同来完成应届毕业生的培训工作。应届毕业生自报到起,企业就为每一个人指定“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一般由招聘部门的核心人员担任,除直接协助新入职应届毕业生的培训外,也对其生活、工作等给与帮助,这种保姆式的“师傅带徒弟”,一是消除了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一些尴尬和不便,赢得了人心,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二是直接为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三是对新入职应届毕业生的培训、学习、工作起到督促的作用;四是能使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适应企业,尽快融入企业,因此一些国内知名企业、大型企业,都把为新入职应届毕业生设立“专职辅导员”当成培训的起点。 一、培训目的 对应届毕业生的培训,首先应该明确培训目的,是仅仅为了适应岗位工作还是有更高的要求,是培养储备干部还是培养企业骨干,是培养营销From EMKTcomcn人才还是培养生产人才,是培养专业人才还是全能人才„„等等,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因材施教”,才能围绕培训的目的来展开具体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 培训的内容根据培训的目的来制定,培训的内容包含培训教材、培训光碟、实战操作、参观学习等,培训内容最好由企业专职培训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编写或核定,如果企业无能力提供培训的内容,那就只能引进或参考其他企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了,不论是引进还是参考外面的培训内容,都不能生搬硬套,记住培训内容必须与本企业的培训目的相符。要是引进培训内容,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提前请专业培训机构进驻企业,依据企业培训目的、企业的实际状况的需要编列最适合的培训内容。 常规的培训内容如下: 1、企业及产品知识 包括企业介绍、产品知识、行业状况、市场状况、发展前景等。 2、企业文化 包括: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经营理念、人才理念、企业形象等。 3、职业素养 包括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职业心态、日常礼仪、时间管理、交流沟通、团队意识等。 4、基本技能 包含电脑操作、公文写作、工作汇报、协同工作、驾驶技术、外语能力等。 5、专业技能 包含专业技能、票据处理、合同管理、设备操作、操作流程、工艺技术、操作技巧等。 6、规章制度 包括薪酬制度、考勤制度、晋升制度、报销制度、会议制度、营销制度、生产制度、储运制度等。 对于一些专题培训,一般是培训内容比较高深、前沿,层次比较高,要求也比较高,其师资力量多由专家、教授、学者等组成。专题培训适用于培训水平较高的入职应届毕业生,或者适用于作为储备干部的应届毕业生,专题培训多为那些国内较知名或具备实力的大中型企业采用。也可以说,专题培训是在保证完成常规培训基础上而采取的高层次培训。 三、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包含:内部培训 、外部培训 、内外结合,内部培训一般是指企业自主组织的培训,培训地点多在企业内部,培训师资来自企业,甚至培训内容由企业编纂。外部培训,一般指企业派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外部组织的培训,多是参加由专职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均来自培训机构,参加这类培训,企业一定把握好培训的实用性,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而且必须保证培训符合企业的培训目的。内外结合,专项培训是什么?  以上培训只属于一般的入职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单位也没有出钱由第三方培训机构培训并持有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发票,所以这份培训协议是无效,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如果只是一般的上岗培训的话是不算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的。  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未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约定服务期。像为劳动者提供住房、解决户口、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都不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专项培训”。如果只是必要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培训、参加普通会议)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不能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专项培训”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培训支付任何费用而是由劳动者自费,则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去异地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关键是看培训的内容,而不是培训地点和培训时间。想知道更多就去企业咨询认证网的论坛逛逛,肯定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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