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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机构哪些行为是违规招生的消防培训是国家规定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消防培训是不是骗局教育培训机构以下六种行为是违规招生: 一是提前开展招生活动(包括提前招生登记、组织开放日等)。 二是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三是进行虚假或违规招生宣传,作预录取承诺。 四是与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 五是超计划招生,乱收费。 六是接收未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就读。挑选一家好的教育机构的方法1、办学历史:才开的教育机构很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因此,办学久一点的保障性更强一点。2、师资力量:好的老师是一家教育机构的灵魂。3、教学方法:有了好的老师,再配上好的教学方法,才能够让学生学有所得。4、学习氛围:学生很容易受氛围影响,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5、学习口碑:只有亲身体验过的人,才能够给出最正确的答案。单位打电话给消防队请人来培训违法吗当你对消防工作人员身份有怀疑时,可以注意以下4点:1注意鉴别当事人身份真假,要求其出示有关证件;2注意及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取得联系,证实活动真伪;3如果发现有人冒充消防部门,注意收集好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提供相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迅速破案;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和电话号码、账号等,确保财物安全。消防机构在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过程需经报名、资料审核、体能测试、面试、集训等环节审核合格后才可正式录用,且报名及整个招聘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应聘者切实加强防范,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与国家综合性救援救援队伍相同的军事化管理制度,全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格,训练强度大,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请市民朋友理性对待所谓培训机构的退款承诺,谨防上当受骗。请各位市民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监督电话。温馨提醒1、消防部门面向社会单位的消防教育培训均为免费,不存在任何收费的品类、项目,更不存在所谓的“必须购买教材”。2、消防部门从不生产、经营、贩卖消防设施设备或器材装备,打着任何旗号强制销售消防产品的,均为骗子。3、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给予单位或个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通知书》,罚金直接缴至本市的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绝不会通过转账等方式汇入个人账户。4、消防救援队伍始终保持纪律严明作风,凡是假借消防旗号,以各种名义、身份、借口要求提供免费服务的行为,各营业性单位应严词拒绝。单位打电话给消防队请人来培训是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应当对其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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