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留学的研修计划怎么写

首先,公派包括国家公派、地方公派以及企业公派等。我这里所说的只是国家公派,其他途径公派具体细节不清楚。2014年计划选拔各类国家公派留学人员21350名,这个名额每年增长,去年大概是19000多人,也就是增幅在10%左右。听基金委副秘书长介...
首先,公派包括国家公派、地方公派以及企业公派等。我这里所说的只是国家公派,其他途径公派具体细节不清楚。2014年计划选拔各类国家公派留学人员21350名,这个名额每年增长,去年大概是19000多人,也就是增幅在10%左右。听基金委副秘书长介绍说过,2015年将会增长到25000人左右。所有的选派名额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有公布,可以点开链接查看。可以看到,确实有针对西部的计划,对于外语的要求是:1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你老师所说的,属于第一条。但这仅仅是语言要求,还有许多其他条件。或许可以这么说,语言达到要求后才能申请公派出国。而且名额一定没那么多(当然如果有地方、企业资助的话,可能有那么多)。首先,顶尖学校的同学们也是乐于公派出国的。像我们是首批国家公派硕士,有来自于复旦,人大,中财,农大等学校同学申请,当然,我在面试时没有问到清华、北大本科生,如果你所指的顶尖学校仅限于这两所的话,你可能是对的。(可能也有录取清华北大学生,只不过因为人数较多,没法都认识到)关于签协议,这是必须的,协议要求是完成学业后回国至少工作两年,而且这两年内没有给你规定任何的单位、工作,只要你在国内即可(港澳台不知是否可以)。两年后你可以自由选择。所以给予我们了很大的自由。思想汇报,这个应该叫做研修报告,目前是每三个月提交一次,讲述你这期间研究成果,项目进展等,学习、工作上的遇到的问题也可以,每半年提交一次导师评语。不过基金委据说要在2014年改革,可能变成只半年提交一次报告和评语即可。这个研修报告其实更多的是对于留学生的关心,并不是像入党思想汇报一样要汇报自己的想法等。公费留学的资助办法中外合作奖学金简介中外合作奖学金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外方机构签署协议并由中外双方联合评审、联合资助的项目。选派类别主要有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访问学者、博士后等。可提前登陆国家留学网“项目检索”栏目/bgcsceducn/  ,通过检索留学国别或选派类别检索项目后查看往年选派简章。公派出国留学要具备什么条件公派留学,是国家给一些人才的“特别优待”,是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选拔优秀人才出国深造的一条重要途径,一般派往科技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公派留学如何选拔公派出国留学生是经过高校和政府部门层层选拔竞争后出炉的,要经过了严格考核。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开设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向基金委递交申报材料,由国家基金委组织录取工作。 1、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2、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 3、申请办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申请人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4、具体选拔办法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的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需交存保证金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不同,留学人员出国前要与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规定留学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留学期限3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需交一定量的保证金。去往一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交保证金2万元(须出示有效学生证明)。去往二类国家如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的在校研究生,交保证金2万元;在校本科生,交保证金1万元(须出示有效学生证明)。公费出国留学的条件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群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优秀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类别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来自高等院校的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复印件、经国外导师签字的学习计划(外文)、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科研机构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或雅思/托福/WSK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及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仅限申请现有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国家公派留学生需具备哪些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5岁(高级访问学者55岁)以下,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政审合格、外语达到国家选派留学人员的标准、身体健康的高校教职员工。怎样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出国攻读博士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别热带 温带 寒带大学生 700元 800元900元研究生 750元 850元950元进修人员 700元 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其他费用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春节),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往返国际旅费由使领馆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国内工资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各部门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自行制订。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中央法规)怎样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一、主要项目及选派计划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3200人;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8000人,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500人;3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600人;4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3400人;5 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3000人;6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2100人、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600人;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1650人;8国外合作项目1650人;9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300人。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3 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4 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为准;5 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三、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四、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生活费,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内容、标准等在录取时确定。五、申请人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4 身心健康。5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6 申请时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要求。7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①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②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③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④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⑤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⑥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⑦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⑧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有关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项目规定执行。8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请登录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查阅)。* 同一时段内仅限申报一个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在已申报项目未公布录取结果前,不接受申请人申请其他项目。六、申请、评审及录取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符合申请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通过各受理单位转发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2015年各项目申请、录取时间如下: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1月5日-1月15日申请,3月公布录取结果。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3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4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项目申请时间:12月1日-15日;人选申报时间: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20日-9月3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5 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一批4月6-20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20-30日申请,11月公布录取结果。6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4月6-20日申请,8月公布录取结果。- 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将根据相应项目规定另行公布。7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另行公布。8 国外合作项目将根据相应项目规定另行公布。9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七、派出及管理1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2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3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4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八、本简章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公派留学公派出国常见疑问解答俗称公派出国留学。步骤/方法查阅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简章,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查阅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确定“申请留学身份”、“申报国别”、“申报项目名称”、“可利用合作项目名称”和“受理单位名称”对外联系获取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公布录取名单注意事项委培、定向学生是否可以申请项目? 不可以。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主要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特别是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可提供学费资助。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不可以资助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学习。 录取通知书/邀请函、研修计划/学习计划是否需要提交原件?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公派留学的疑问解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与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在选拔范围上存在差异。前者面向签约的60所高校,而后者则包括未签约的高校和单位(专项硕士项目除外),旨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范围。两个项目的选拔标准、要求和资助标准保持一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往返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活费覆盖了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住宿、交通、通讯、书籍资料、医疗和交际等。资助标准依据教育部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此外,对于特定学科领域,如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若学生难以获得外方的学费资助,国家可提供额外的学费资助。已获得全奖的学生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原则上,如果外方大学允许,已获全奖者可以申请。被国家公派留学基金录取者需遵守公派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是否支持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学习?答案是否定的。项目重点支持与国外一流高校和专业合作的留学,且不包含中国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否能申请6个月以下的项目?答案是否定的。联合培养博士的留学期限规定为6-24个月,不接受短于或长于此期限的申请。录取通知书/邀请函、研修计划/学习计划是否需要提交原件?不需要。申请人只需提供复印件、传真件或外方电子签名的打印件,原件应由申请人自行保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材料将用于评审,提交后不予退还。申请表提交后能否更改?在受理机构未接收申请表前,申请人可将已填写的申请表提回并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提交并打印。一旦受理机构接收申请表,申请人将无法再更改信息。因此,在提交申请表前,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有什么区别?主要是选拔范围不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面向60所签约项目高校选拔(项目院校详见项目选拔简章)。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面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以外(专项硕士项目除外)高校和其他单位选拔。上述两个项目选拔标准、要求、资助标准相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资助内容主要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特别是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可提供学费资助。已经获得全奖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原则上可以。如果外方大学允许已获学校全奖者申请其他奖学金,则该生可以向国家提出公派研究生申请。凡被国家公派留学基金录取者必须按协议履行公派出国人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管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是否可以资助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学习?不可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否可以申请6个月以下的项目?不可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不接受少于6个月、多于24个月的申请。录取通知书/邀请函、研修计划/学习计划是否需要提交原件?不需要。申请人只需提供邀请函/录取通知书、学习计划/研修计划的复印件、传真件,或有外方电子签名的打印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另,提交给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材料都将用于评审并留存,提交后将不予退还。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受理机构未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接收申请表以前,申请人可以将已填写的网上申请表提回并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使用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提回申请表按钮,将申请表提回后进行修改,但修改以后必须重新进行提交并打印。受理机构如已在网上接收申请表,申请人将无法再更改申请表信息。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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