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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篇1 鼎山街道高牙村打石岗经济合作社张泽云、吴发芳家庭,虽然普通,但堪称最美家庭。这是一个拥有着一个幸福的五口之家,夫妻俩、两位老婆婆,一个女儿。她的家庭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但全家人用自己的勤劳、朴实和宽容守护着...
最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篇1 鼎山街道高牙村打石岗经济合作社张泽云、吴发芳家庭,虽然普通,但堪称最美家庭。这是一个拥有着一个幸福的五口之家,夫妻俩、两位老婆婆,一个女儿。她的家庭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但全家人用自己的勤劳、朴实和宽容守护着最真实的幸福,享受着最舒心的生活。数十年来,夫妻俩共同努力,建立起了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一家人勤劳善良,乐于助人,女儿懂事好学,受到了乡邻们的一致称赞和好评。 互敬互爱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也是家庭美丽幸福的源泉。婚后几十年来,夫妻俩在生产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孝敬老人,照顾女儿;如今,夫妻俩都六十多岁了,不但要照顾年近九十的婆婆,还把一百多岁娘家老妈妈接到自家照顾。端饭递水,洗脸抹汗,嘘寒问暖,尽责尽孝,无微不至。每当看到两位老人如同孩子般童真的笑脸,夫妻俩如同吃了蜜糖一样的甜。每逢农忙时,挖地种菜,为花椒修枝剪叶、施肥浇水,夫妻俩往往从凌晨三四点就要出门,除了回家照顾老人,一忙就忙到中午,虽然劳累但因为拥有一个温暖而幸福的家庭让他们倍感欣慰。为了老人和孩子能幸福快乐,夫妻俩付出什么都在所不惜,心甘情愿。 说起女儿张利,是吴安芳和丈夫最大的骄傲。女儿从小就非常听话懂事,平时在家,扫地、做饭等家务都帮忙分担,若是碰上农忙的时候,更是会主动地去帮忙。吴安芳经常说:“自己再苦再累不算什么,只要孩子们有出息,自己就心满意足了”。虽然家庭生活并不富裕,但在这对农村夫妇的心中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那就是把孩子培养成为一个有出息的人。为了供孩子读书,夫妻俩一门心思扎进庄稼地,为的就是庄稼收成能好点,多赚点儿钱,供孩子们读书。同时夫妻俩也很注重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教育,他们以身作则,孝敬老人,邻里和睦,为的就是给孩子做好榜样,使她能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在他们心中,孩子才是他们的希望,自己苦点累点都没关系,只要孩子有出息,他们这心里才踏实,日子才更有盼头儿。女儿也在他们的关爱和呵护下茁壮成长起来。功夫不负有心人,夫妇俩的付出终于得到了回报。女儿张利几年前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现留学美国。虽然女儿在家的时间少了,但是在外的她总是常打电话回来关心两位婆婆的健康,提醒自己的父母注意身体,每当节假日回家时总带些好吃好用的礼物回来孝敬他们。看到孩子如此孝顺,夫妻俩心里总是美滋滋的。乡邻们有时会问起他们关于如何教育孩子的问题,吴安芳觉得言传身教,做好行动表率非常重要,与其说教孩子十句,不如父母认认真真做一件。他们任劳任怨、勤俭持家、肯于吃苦以及尊老爱幼,给孩子做了个好榜样。 幸福美满家庭的建立离不开和乡邻们的和睦相处。在对待邻里关系上,他们全家人都一直坚持着“邻里关系亲如弟兄,情同手足”的理念,邻居家只要谁有了困难,他们知道的,就一定会伸出友爱之手,主动去帮助大家,为大家排忧解难,只有大家都幸福了,才是真正的幸福。 “家和万事兴”,一个和睦的家庭,之所以和睦,张泽云总结出一条经验就是“真诚待人、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识是一种缘份,而能在同一屋檐下共度一生,则是上辈子修来的福气,所以夫妻俩经常告慰自己要懂得知足常乐,善待自己与家人,而他们的努力也让他们收获了幸福和温暖。夫妻俩用孝心,爱心、真心演绎了小家庭最温馨的幸福,诠释了平凡的伟大,朴实的珍贵,幸福的最真实内涵。最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篇2 户主陈兵,家住襄山区欧洲镇小洲村二组,全家6口人。这是一个祖孙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陈兵夫妇上有父母,下有儿女。在这个家庭里,大家互敬互爱,和睦平等,母慈子孝;夫妻遇到事情主动商量配合,互相关心扶助,理解沟通,一家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这称得上是农村最美的家庭。世间万物因和谐而美丽,因和谐而温馨。 社会是这样,家庭也是这样。他们家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他们是万家灯火中最平凡不过的那一盏,但他们全家人用自己的勤劳、朴实和宽容努力创造自己的生活,守护着最真实的幸福。他们的事迹也是平凡的。 一、家庭和睦,尊老爱幼 陈兵夫妇家庭多年来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团结邻里,乐于助人,是村里有口皆碑的模范家庭。生活当中,每当发生摩擦时,他们都能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问题。陈兵长年从事厨师工作,方圆左右,十里八乡红白喜事都请他帮忙,他的厨师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妻子刘爱民既是陈兵事业的好帮手,又是家庭主妇,把家庭照顾的细致入微。长期以来,她全力支持丈夫的事业,只要丈夫有红白喜事活,她都积极配合,甘当配手,从不叫一声苦,喊一声累,更没有一句抱怨的话。一个具有优良的家风的家庭,家庭成员不自私、不狭隘、不懒散不怠惰,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积极进取。积聚正能量,释放正能量。夫妇两人对上伺奉老人。父母年近七旬,身体多病,不能干重活。陈兵夫妇对二老体贴入微,经常嘘寒问暖,从不在父母面前说一句狠话脏话,有病及时医治,有好吃的让着二老先吃。特别是妻子刘爱民对公婆比对自己的亲爹娘还好,为二老洗衣做饭,端茶倒水样样都抢着干,是远近闻名的好媳妇。 陈兵夫妇还十分重视对孩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教育,深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十分重视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学习习惯的培养,始终把对孩子的教育放在第一位,尤其是孩子的德育放在第一位,坚信只有德育教育好了,才有资格接受别的教育。经常与孩子沟通交流,加强亲情培育,不断磨炼,言传身教,教育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并健康快乐长大成人。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才能做一个对社会有所作为,有所贡献的人。 在父母的影响下,女儿顺利考入襄山重点高中,各方面表现都很优秀。儿子在杨柳中学读书,一直受到任课教师的好评。一家人对本地举办的各种募捐活动经常参加,对乞讨的老人、残疾或小孩,经常教育儿女拿些给他们,对社会弱势群体要有爱心,孩子心甘情愿地把他的钱全部捐出去了,极大地培养了孩子的爱心。 二、勤劳致富,勤俭持家 陈兵夫妇既勤劳又勤俭。他们长年累月当厨师,为本村和附近几个村的农户红白喜事包席整场子,一场结束,少则两天,多则四、五天,不管是皎阳似火的盛夏,还是冰雪交加的严冬,只要有人请,他们总是欣然前往。夫妻俩遇到事情一起商量,遇到困难一起解决,生活上共同照顾,事业上互扶互持,二人互相理解、尊重、关心、支持,从来没有因生活琐事而吵架。由于夫妻俩诚信经营,本分做人,勤劳吃苦,厨师生意越做越红火,附近几个村有事都找他,业务量大了,劳动量也大了,有时一场结束,累的小夫妻筋疲力尽。但遇到一场接一场的红白喜事,还是要含笑去面对,还要做好。再累也要忍着,再累也要坚持。不到万不得已不请人帮忙,就是夫妻两人硬撑着干,就是靠着夫妻二人勤劳的双手使家庭慢慢变得富有了。对一般人来说,有钱了,责任田应该让给别人种了,但他们不这样,他们只要一闲着就下地,把几亩地整的有条不紊,收入高于同村其他专业种田户。他们就是靠着勤劳精神,搞一样像一样,做啥都赚钱。 陈兵夫妇致富不忘节俭,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注重科学理财、合理消费、勤俭节约。他们时常教导儿女:“虽然现在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了,但是勤俭持家的传统不能丢,生活中点点滴滴要从每件小事做起”。家里面的每样东西能修复利用的,从来不轻易地丢弃,尽量使其再发挥作用。平时做到人走灯灭,养成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只要家里没人就关掉一切电源,注意节约每一度电和每一吨水。这一勤俭节约的意识已深入到每一个家庭成员之中,并成为全家人一种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助人为乐,邻里团结 致富不忘饮水思源,陈兵夫妇做厨师,整场子,几年时间生意做的风生水起,红红火火,方圆十几里附近几个村红白喜事都找他们夫妇,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人品好,助人为乐导致人缘好。他们经常把帮助别人当成一种乐趣。当别人请求帮忙时,自己再忙也要竭尽全力帮忙,当看到别人有困难时,即使别人没有打招呼,自己也主动伸出手拉一把。有一次,邻居一位老人突然生病,当时他的子女们都没有在家,陈兵知道后,一边跟老人的子女联系,一边用自己的麻木车将老人送到欧洲卫生院检查,卫生院让老人立即住院检查,陈兵帮助老人进行了检查,并垫付了住院费,办理了住院手续,直到老人的子女赶到才离开。他家里经济条件好些,正因为如此,平常向他借钱的人不少,只要有困难的人张嘴借钱,他总是笑着满足对方的要求,不打半点折扣,人们有困难的时候,第一个想到的是陈兵,因为他有助人为乐的好习惯。 陈兵还十分注重邻里团结,和他住一起,从不担心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嘴,平时,夫妻二人乐于助人,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和邻居们争这争那。从不背后论人长短,说三道四,有话桌面上说,公道正派。邻居们相处几时年没有闹过矛盾。人们总说他们夫妻脾气好,其实是他们修养好。 牵手相伴近二十个春夏秋冬,陈兵夫妇相濡以沫、风雨同舟,一同克服了工作和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夫妻俩从没因生活琐事红过脸、吵过嘴,他们用自己的真诚、善良和孝心换来了家庭的美满、幸福。陈兵一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最美家庭的真正内涵。最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篇3 蔡林花,女,1965年出生,是新林村一名普通的农民,她的丈夫现担任村党总支书记。一向以来,她们夫妻二人相亲、相敬、相爱,真诚相处,建立起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老人、夫妻、小孩一家人和睦相处,快乐美满,把小家庭安排的井井有条。全家人团结和睦,遵纪守法,坚信科学,用心进行,乐于助人,深受邻里和社会的好评。 一、爱党爱国、诚实信用 她丈夫礼貌,有着多年的党龄,且一向在村里工作,对党组织、对国家有着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这种感情用心地影响着每一个家人,全家人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改革开放,是一个政治上信得过的家庭。全家人遵纪守法,而且用心帮忙和教育村违法人员改过自新、重新作人。慎诺守信是该家庭的传统美德,也是邻里和社会公认的优良品质。 二、爱岗敬业、用心奉献 礼貌在职这些年,他兢兢业业,克已奉公,工作中既勤勤恳恳,又坚持原则,较好地配合了镇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带领新林村多次取得镇年度考核前五名的好成绩,并且两次获得县级优秀村班子称号。家中其他人也能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三、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是该家庭的良好的家规与家风,全家人互相尊重,互敬互爱。晚辈对长辈尊敬、孝顺,长辈对晚辈爱护,妯娌之间、姑嫂之间关联十分亲近,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和睦在家庭。在对待邻里关联上,全家人能够善待左邻右舍,帮忙他们排扰解难,邻里关联亲如弟兄,情同手足。 四、尊老爱幼、重视学习 在众多的亲戚朋友关联中,他们做到以诚相待,对双方父母,都孝敬有加。对兄妹的子女,他们均视如己出。在外面,也能做到尊老爱幼。车上,经常给老人或病人让座;用心帮忙村里需要帮忙的孩子,并经常教育子女,要尊重老人,礼让别人。 该家庭的思想较为开明,对一些不礼貌的陋习十分反感,遇到婚嫁丧事基本能做到移风易俗,不铺张浪费。同时,该家庭有着勤俭持家的传统,不会正因追求时尚而乱花钱。最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篇4 杨有库,男,现年45岁,是北留镇南留村的一名普通村民。年富力强的他尊老爱幼、乐于助人、勤劳致富、家庭和睦。在外是好村民、好邻居,在家是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他把事业和家庭完美地融合在了一起,成为新时代和谐家庭的典范。 他成功地把家作为事业的基地,夫妻恩爱,夫唱妇随。他在家和在外一样勤快,夫妻俩平日里常和老人走动帮老人做点事情,逢年过节更是去拜见并孝敬老人。他教子有方,儿女在家庭的温暖下茁壮成长。 平时邻居常常能看见他们全家其乐融融、亲密无间的身影。 一、互敬、互助、互爱,家庭和睦 杨有库是一个土生土长的普通农民,有着农民与生俱来的朴实,为了村民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他不怕苦不怕累,毅然做起了别人都不愿做的掏粪工。他全心全意为民工作,哪家地里要上肥,只要言语一声,他就会及时地把肥料送到地里,他没有时间照顾家庭,繁重的家务、子女教育和照顾老人的工作都落在妻子常聪苗一个人肩上,她不紧不嫌气丈夫的工作不体面,反而全力支持丈夫的工作,而且在家里做妻子、做母亲,相夫教子、孝敬老人她同样做得非常出色。 常聪苗放弃个人的业余爱好和休息时间,承担起全部的家务。家务活是一个极其繁杂、出力不出活的工作。她为让丈夫安心工作,生活中她常抽空和其他几个妯娌相互走动,相互沟通,促进彼此间的感情。每次只要是轮到她们家照顾老人,她总是在打发走丈夫和上学的儿女后就急忙往婆婆家赶,帮婆婆做家务。为料理好两家的家务,她养成了中午不休息的习惯,始终把家务做得井井有条,整洁舒适,给丈夫、女儿和公婆创造了一个舒心安逸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受到邻里的赞扬。 在处理家庭的大事时,夫妻平等对待,互相通气,共同磋商决定,只要是合理的建议,求大同,存小异,做到办每件大事双方都心情舒畅。他们勤俭持家,合理安排收入,从不铺张浪费。添置家居用品,洗刷买烧、培养子女上学以及其它生活琐事,妻子常聪苗独自承担,从不让丈夫操心。并在工作上全力支持丈夫为民做事。 二、重视教育,悉心培养子女成才 为了培养子女成才,他们重视对子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做对社会有所作为、有所贡献的人。由于丈夫工作忙,老人又无力帮助照看,子女上学的接送、生活照料管理的工作,基本上全有常聪苗一个人承担。子女教育、管理又是一件非常艰辛的事情,特别是对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来说更是如此。她愉快地承担起子女上学接送、管理的全部事务。她不仅注重子女的学习成绩,更注重培养子女的独立生活、学习的能力。时时关心子女沿着正道走,勉励子女勤奋刻苦学习、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团结、礼貌待人,并主动与学校老师联系,了解、关心子女的成长状况。杨有库深知妻子的辛苦,有点空闲时间他也顾不上休息,总想着帮妻子做点事情。他们夫妻间相互忠诚信任,互相关爱,形成了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他们的子女学习成绩好,爱好广泛,身心健康。 三、尊重老人,孝敬父母献爱心 生活日常开支,常聪苗能合理安排,克勤克俭,该花的一定花,不该花的,从不浪费。在双方父母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够尽心尽力给予帮助。他们对年迈体弱的老人,能经常利用闲暇时间去看望他们,或带上一些水果、营养品之类的东西孝敬父母;老人头痛脑热时,带他们去医院看病、拿药。在家庭经济关系中他们双方都能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处理得非常好。对双方的老人都能做到经常去关心照料,并掏钱帮助解决问题。他们常教育子女要关心敬重老人,常回家去看看老人,问寒问暖。在他们夫妻的教导下,孙子、孙女树立了正确的敬老观,每逢双休日和节假日都会去看望老人,并讲一些新事情、新思想给老人听,帮助老人了解当前的社会形式。 四、团结邻里,互帮互助。 杨有库夫妻俩都是热心肠。街坊邻居哪家有个什么事,只要用的着、能帮的上的他们都会伸出手来帮一把。就拿邻居家孩子办婚事来说吧,办喜事都图个喜庆热闹,人自然少不了,请客也是难免的,光应付这就得好几天。杨有库的妻子常聪苗主动上门去帮忙,一帮就是三四天。拔葱倒蒜、洗碗摘菜,做完这个做那个,象给自家办事一样踏实。有人说你一个邻居过来应付一下就行了何必要做的那么辛苦呢,那么多人做事你少做点也无所谓。可她却说:都是街坊邻居住着,谁家能没有个事,互相帮帮就都过去了。普通的人,朴实的话,可这里面包涵的意义却令人深思。 在家里,他们是好儿子、好媳妇、好父母,在外面他们是好邻居、好家庭、好村民。他们创建了和睦的家庭,他们做到了邻里的融洽,他们更点燃了和谐的希望。 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大力宣扬和谐家庭先进事迹正是希望利用我们周围触手可及的榜样力量来推动更多的家庭走向和谐。最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篇5 在平日奔波劳碌的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忽略内心的感受…这里的一篇篇文章帮您舒缓压抑的心情,释放心灵的压力!请快快砸稿到后台吧,编辑部会为您带来一场精彩的文章+音乐+朗诵的盛宴!爱投稿—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一起出发吧! 李稳肖,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她用四十五年的艰辛和苦难,支撑起一个多灾多难的家庭。她识字不多,不懂得什么高深的道理,却在一颗善良之心的指引下,挥洒出令人感动的人性之光。 一九六九年,二十岁的李稳肖走进了她现在的家。在这之后的四十五年里,她和她的家庭遭遇了种种不幸,李稳肖靠着对老人、对丈夫不离不弃的信念,辛苦照顾着家人,一步步走到了今天。李稳肖的婆婆从60岁上生活就基本不能自理,李稳肖出门干活,回家照顾婆婆和家人;十三年后,73岁的婆婆又因不慎跌倒,从此彻底瘫痪在床,使这个本来就贫瘠不堪、只有李稳肖夫妇两个劳力的家庭雪上加霜,李稳肖常常为自己不能给家里带来更多的收入而伤心,为自己没本事给婆婆看病而煎熬。生活尽管困难,但是李稳肖并没有破罐子破摔,她对婆婆悉心照料,每天不管自己有多苦多累,都要定时给婆婆擦洗身子,翻身按摩,端屎端尿……人常言,久病床前无孝子,可李稳肖这一伺候,就是几十年。她从来没有抱怨过,用她的话说,这是她的命。生活似乎是故意和李稳肖开玩笑,就在李稳肖悉心照料婆婆的日子里,她的丈夫又莫名的患上了视神经萎缩综合症,多方求医无效,而家里仅有的积蓄也花光了,生活好像一下子将李稳肖一家人抛入了谷底,李稳肖看着还躺在病榻上的婆婆,望着双眼失明的丈夫,不止一次的流泪。但是李稳肖知道,这个家庭所有的重担,从此都落在自己一个人身上了。有人偷偷劝过李稳肖,叫她离开这个家庭,可是李稳肖从没想过要离开。她知道,这个家庭的幸福,在自己手里。于是,李稳肖日夜操劳,无微不至地照顾着婆婆和丈夫。婆婆和丈夫爱吃什么,她就做什么,照顾的间隙逗老人说笑,连医生都说这么大年纪了,又瘫痪了,能活这么多年,简直是个奇迹,婆婆乐得合不拢嘴,逢着看望她的人就说,亲闺女也不换。她坚信,总有一天,日子会好起来的。 在痛苦绝望的时候,李稳肖常常这样鼓励自己。可是这个贫穷而多难的家庭,年复一年没有改变,而李稳肖的娘家母亲又重病不愈。李稳肖背负着苦难,行走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怎么办,两边都是自己的亲人,舍弃谁都不是李稳肖的性格。日渐消瘦的李稳肖,毅然选择了一条常人难以想象的路。她在家里伺候好婆婆,安顿了丈夫,自己常常顾不上吃喝,就又步行着翻山越岭跑到娘家照顾母亲,把母亲饮食起居都照料停当,又马不停蹄的奔回自己家中。 这样年复一年,周而复始,李稳肖从来没有迟疑过。去年,李稳肖的婆婆和母亲都幸福的离世了,她的丈夫也在她的悉心照料下,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了。李稳肖肩上的担子渐渐轻了。生活的曙光在向李稳肖招手。回顾过去的岁月,李稳肖为了照顾好亲人,尽自己最大能力给这个千疮百孔的家带来阳光和温暖。她默默忍受了十多年的关节炎的折磨,舍不得花一分钱给自己看病。多少年了,她没给自己添过一件衣服,买过一件像样的生活用品。李稳肖无疑是平凡的,而谁又能说她平凡呢!这个多灾多难的家庭,因为李稳肖数十年如一日的坚守而美好幸福。谁又能说这个家庭不是最美家庭呢!我们去采访李稳肖的时候,六十五岁的李稳肖正在自家的窑洞里做饭。他的丈夫则坐在一旁,用耳朵捕捉着李稳肖锅碗瓢盆碰撞中带给他的甜蜜和幸福。当笔者问及李稳肖对今后的生活有什么期望的时候,李稳肖不言不语,默默地笑着……我们临走的时候,男主人吹起了小号,李稳肖又开始了她一生未了的忙碌。美妙和谐的号声中,女主人忙碌的身影更显庄重。这就是她的生活,简单、平凡而快乐。阳光照进屋里,洒满一地幸福。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姆?睿还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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