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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可以保留一年到两年。?休学规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
通常可以保留一年到两年。?休学规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籍一般保留1年。?研究生保留学籍规定但研究生在校期间,保留学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需在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休学超过多久会取消学籍吗休学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暂时停止上学,学籍还保存在该学校。休学期满后返校继续学习。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相关规定:1、见学生手册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2)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3)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4)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4)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扩展资料:一、办理流程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3、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4、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5、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二、注意事项休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休学以一年为期。1、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院都属于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2、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核实情况,签字表明同意与否。3、如因病休学,学生需将材料交至校卫生科,卫生科对学生病情进行核实。4、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签字表明同意与否。5、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处长签字表明同意与否。6、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处务会讨。7、具体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议。参考资料:-休学休学超过两年,要看学校对你休学批准没有批准,如果批准了,延长休学时间,所谓的两年仍然在学校批准的年限内,学籍是不会自动消除的。如果学校没有批准你休学两年,自行决定离校休学,那么就等同于你自动退学,学籍当然就自动消除了。休学,是指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保留学籍,暂停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办理流程: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2、院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3、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4、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5、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注意事项:1、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院都属于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2、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核实情况,签字表明同意与否;3、如因病休学,学生需将材料交至校卫生科,卫生科对学生病情进行核实;4、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签字表明同意与否;5、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处长签字表明同意与否;6、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处务会讨。7、具体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议。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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