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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出国(境)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超过6个月(自出境之日起算)作自行脱党处理。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党员出国(境)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超过6个月(自出境之日起算)作自行脱党处理。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党员因私临时出境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作自行脱党处理。公派出国留学需要保留党籍吗具体情况你参考下面的内容:因私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按以下办法管理 1、 短期请假出国、出境(不超过六个月)办理私事或自费留学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2、 党员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党员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由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3、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出境的情况。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经审查确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 4、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后,本人要向单位党组织申述理由,党组织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党员超过假期回国,如果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以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5、 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按期回国后,经党组织审查,证明在国外、境外确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党的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经审查,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预备期满可转为正式党员。逾期未归的,暂保留其党籍(预备党员资格)。 6、 短期请假出国、出境后改变为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而逾期不归的党员,应从请假期满之日起停止其党籍。 7、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应从出国、出境之日起停止党籍,党员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8、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若干年后又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要求恢复其党籍的,要由单位党委严格审查,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预备党员出国、出境定居,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10、党员出国、出境前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国外是不可能有中国***的支部的,你也没有成立党支部的权限。公派出国留学党组织关系怎么转?急!!!如果是公务活动出境的,不需要办理;如果是因私出境的,需要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国家规定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党员出国(境)定居,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停止党籍手续。一、手续办理程序1、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国外、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2、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并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签署党组织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审批。3、党委进行审批后,以文件形式(附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二、保留期限规定1、出国(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2、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3、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4、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三、恢复组织生活因私出国(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所在党支部进行初审,上一级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经批准已出境定居停止党籍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具体参照《关于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字〔1981〕19号)文件精神办理。公派留学的党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通过不同途径,转到我驻外使领馆党委。党员在国外期间,党员证明信起正式组织关系的作用,党员据此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标准原则上为每月实际外币收入(国家生活津贴、国外奖学金或资助等)的05%至1%。具体标准由使领馆党委根据所在国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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