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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一)以用人单位申办引进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条 件 (一)以用人单位申办引进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符合计划生育等相关人口政策规定。 申请材料 1、《人事立户登记证》(申报单位必须有档案保管权,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加盖其人事管理专用章,收原件);3、《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4、非深户人员调入需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填写完整,单位出具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5、个人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则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如无人事档案保管权或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则到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由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自行准备所需材料交与申报单位;6、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1)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3)申请人配偶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7、如有多名子女,其中部分子女在国外出生,则提供所有子女的出生证明和国内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国外出生的子女需要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护照以及夫妻双方能证明出国一年后生育小孩的签证记录及小孩在外国出生的签证记录(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8、如有多名子女,且都在国外出生,提供所有子女在国外的出生证明、护照以及夫妻双方能证明出国一年后生育小孩的签证记录及小孩在外国出生的签证记录(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9、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1)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国内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4)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备注栏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并加盖公章。10、《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1、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攻读学位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及副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公派出国的访问学者同时提交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2、户籍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3、申请人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4、录用为公务员、职员、雇员提供录用审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审批表一份(收原件);15、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配偶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应同时提供:(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2)配偶学历证明材料(与申请人学历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3)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4)配偶户籍证明材料,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5)配偶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6、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1)随迁子女在国内出生则提供出生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出生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随迁子女户籍证明(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3)子女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留学生在北京落户在哪办?办理方式(一)新办一般程序1、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3、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4、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7、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8、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扩展资料:留学生购买免税车政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在国外正规大学、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 2、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二年内回国定居工作; 3、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 4、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180天计一个免税指标,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可连续计算); 5、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这是汽免税车生产企业在进口零部件时上缴的关税,对留学回国人员免征这部分关税后,企业可到海关办理退税; 6、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具体是指能够免除所购汽车零部件中的进口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约占整车价格的117%),一般情况下,两者加来合约占整车价格的15%。参考资料: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办事指南 -上海人民政府《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什么?有何作用北京落户:一、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落户北京的要求(须同时具备)1在国内从未进行过就业分配手续的同学,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出国前已进行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申请,具体时间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血液结束时间以及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5在京用人单位以及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留学生回国证明《留学生回国人员证明》是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访问进修的证明材料。必需要办,一般在留学国的中国大使馆或教育部进行。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1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2需认证的国外源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及复印件;3需认证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所学课程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尚未获得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者,即有的学校毕业证发的比较慢,正式学位证如果还没下来,可以用学位开的学位证明代替。但必须注意,学校开的学位证明和成绩单必须分开,如果不分开留服中心不认。如果是硕士学位,用学校开的证明信进行只有6个月的有效时间,属于临时认证,找工作有用,办户口没用,大概需要2-3个月的时候可以取得。4需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和成绩单(研究证明信)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5前置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使用这个证书申请需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课程或高等教育文凭课程);6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护照首页-个人信息页、末页-本人签字页、以及所有留学期间的所有签证记录和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如无法提供留学期间护照原件的,请提供一下材料: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留学期间护照的情况说明;2新护照首页或户籍簿;3我国省市公安机关所属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留学期间出入境记录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无法涵盖的学习经历部分,需提交其它居留情况证明(社保证明、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外国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学校开具的全日制本地(非远程方式)就读证明等);尚未颁发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的申请人,需提供该证明信和成绩单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4在欧洲国家学习的申请者,所持护照上如无留学期间全部的签证信息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如居留卡无法提供,可用学生证、注册证明等材料代替;5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自代办之日起)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者的申请材料。)特别提醒:1留学服务中心不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切勿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2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各验证机构进行认证申请手续。3目前,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已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留学人员回国证明》,但是,留学回国人员在购买免税车辆、进行就业落户手续、享受国家及各地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时,仍需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因此,建议留学回国人员在归国之前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妥善保管。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颁发条件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有关规定,《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并且连续在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在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中国留学人员,毕业(结业)回国前(回国前两周内来大使馆办理,不可提前来办),可持本人护照、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三个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人员)、或进修、学习经历证明(指普通访问学者、博士后和大学间交换留学生),到中国大使馆教育处或总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虽已结束学业,尚未取得毕(学位)业证书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来使馆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者,可在取得学位(结业)证书后委托他人持本人护照复印件、学位(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前来大使馆或总领馆办理。 对于毕业已超过两年的留学生,不予开具第二联:即海关申报联,只能开具第一联:即留学生联。我处不做学位证书和毕业证认证和公证,如果在回国后需要对国外取得学历证书认证的话,可持我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其他做认证需要的材料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做认证。此外,我处不单独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证明,留学人员可持我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二联回国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海关办理,详细办理手续请与当地海关咨询,或到网上搜索查询。 为确保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真实可信,教育处决定自2007年1月起在办理此项证明业务时将增加实施新的举措:申请人或代理人须在申请现场,使用使馆工作电脑登陆到毕业学校网站上的个人学籍管理电子系统,协助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的学习经历和毕业事实。因此,除准备好申请人的护照、学位证书原件和学习成绩单原件等证明材料外,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提前了解申请人个人ID和密码等信息,掌握毕业学校网站中个人学籍管理电子系统的使用方法并进行反复尝试。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学校发给的学位证、学习成绩单和本人护照,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 交换留学生需要提交留学院校开具的学习事实证明和成绩单,博士后需要留学院校开的博士后学习经历证明,访问学者需要学习单位开的学习研究经历证明 具体用处 是各类留学回国人员重要的身份和经历证明及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凭证,而且他们在创办企业、安排工作、落转户口、子女入学、多生子女上户口、购置住房、申请国内各类科研基金、评定职称、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等方面都能够享受国家或各地、各单位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学历学位认证已经不需要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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