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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4、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岗位培训,应当是用人单位出资进行,此时可以约定服务期,只有当员工在服务期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5、如果说所述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上进行的扣减,则属于实质上属于变相的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岗前培训不发工资的合法性在单位参加培训13天被淘汰无工资合理吗?岗前培训离职通常没有工资,具体按照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从你的描述看得出,培训前已经签有协议的,这个协议也是合理合法的,所以被淘汰是没有工资的。希望这个答案能帮到你。参加培训虽然被淘汰了,但是也是有所收获的,至少经过这些培训对你以后求职时多少还是有点帮助的。培训期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有工资吗如果公司在管理制度中规定 必须参加XX公司组织的XX培训并且考核合格才能入职为XX岗位员工的话,严格意义将之前的培训就不能成为岗前培训了,你与公司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你们之间是一种商务活动,所以不存在支付报酬。 当然个人可以选择不参加培训,但公司一样可以选择不用你一、若岗前培训为公司招聘考核环节之一即用人单位将“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作为公司录用员工的录用条件,那么这个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入职手续、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使劳动者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而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给员工进行不带薪的培训,合法吗?有工资,培训期没签合同没工资不合法。培训期间也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培训,视同在为单位提供劳动,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就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培训期不给劳动者工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员工在培训期间有工资。劳动者从入职的那天起,就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出勤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立劳动关系成立须符合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劳动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诸如童工、在校学生或已退休人员等人员。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须经过注册批准设立的合法组织。这些主体资格的认定在立案受理时就已经过一定审查。(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条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标准在管理上的隶属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工作期间是管理被管理的角色特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审理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是争议焦点。(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条文说明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指向性,劳动者的劳动内容须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范畴。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结合本案分析,虽然在培训期间尚未为单位提供正式意义上的劳动,但是从公司对当事人进行岗前入职培训的目的来看,显然是为了达到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所以从总体来看,这些培训构成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次,在培训期间,当事人与公司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须接受公司的指挥接受培训,双方属于从属关系。综上所述,当事人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分两种情况,入职前进行培训,是可以不带薪的,因为不属于在职职工,还没有正式录用,如果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进行培训,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主要是看岗前培训是否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就应该支付工资;如果不在合同期限内,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支付,当然也可以支付(因为法律并不禁止这类自愿支付的)。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提供劳动有获得报酬权。而且用人单位与员工自用工之日成立劳动关系,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员工不存在欺诈、严重规范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并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是要承担违法责任的。人民网-企业招用新疆籍员工可获岗前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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