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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私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意思一致的签订下签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由此,除非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
问题一:私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意思一致的签订下签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由此,除非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仅供参考。 问题二:私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合同法的自由原则来看私人之间也可签订协议合同 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只要不违背上述条款就应当有效。 问题三:私人订立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公证只不过具有证明效力,不是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补充】那就是说我们双方在协议上规定了一些条款,签了名字之后 ,就生效了哗?日后要是谁违反了协议的规定,要上法庭的话,这份协议是可以用的上的 ? 是这样的。 问题四:私人签属的协议,没有第三方证明具体法律效力吗 如公平自愿,内容不违背法律,应有效。 问题五:双方个人之间立的协议,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双方自愿,是真是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投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自愿,是真是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七:怎样的私人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私人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有违背法律、如果是借款利息不能高于银行的5倍! 问题八: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协议是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就是私法意义上的。其次,签订的抚养协议如果没有强迫因素,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可以约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如违反协议,相关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 问题九:个人与个人之间怎样签订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两人协商同意后,将协商内容写清楚,到公证处公证就具备法律效力了。 问题十:私人签订购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认为你这个存在法律风险,建议慎重考虑。 首先,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那么只有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才能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于买受人名下的义务。 那么对于你这种,先签订购房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需要等房屋所有权办理下来再进行房产更名的合同,在事实履行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你今天交钱,即便只是房屋全款的百分之20,那么也绝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你等房屋所有权人办完产权证再更名,只想好的地方了,风险想了么?问你几个问题,你想想 第一、如果开发商五证不全,短期之内不能给出卖人(房主办理)产权证,你也等?这个等待期限你能确定么?等待期限过程中是否会发生不利的情况? 第二、就算开发商在一段时间后,具备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手续,给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但是此时,该小区的房价上涨很大,此时房主想要你们补涨价部分的差额,你又该怎么办? 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下来之后,房主因为你们不愿意补差额,不配合过户更名,你们又该怎么办?打官司?一般的百姓承受不了那种焦虑。你多看看报纸,像你这种情况,先给部分钱,因产权证没下来,等下来再过户,出现的纠纷多还是不多, 凡事只往好的地方想,不想风险,这种做法或者说思维是极端错误的,凡事都应先向风险,算了 不说了 吃饭去了 自己想把 原谅我多事,实在忍不住想问一下,你难道非卖那个现在没有产权的房子么?别的地方就没有你可能中意的房子么?你真愿意承受风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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