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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七个不准”对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分级管理报告制度,相关资料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七个不准”对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分级管理报告制度,相关资料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时,不准有以下七种行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立专门的操办机构,代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有关事宜,不准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乱打招呼,滥发请柬。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工作主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营业主、下属单位职工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及收受其礼品礼金;;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坚持节俭、从简原则,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范围;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使用车辆控制在10辆以内;不准以搭建彩棚、组建乐队、铺设地毯等形式营造声势,影响正常的群众生活秩序及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非党员干部婚丧嫁娶有规定吗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经中共中央同意,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 1、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2、“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5、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义乌市关于公务员子女婚丧请客的标准出台政策没有。非党员干部的普通人婚丧嫁娶是没有规定的,有规定的是党员干部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不是要求一律不办,并不禁止符合传统民俗、当地的风俗的操办行为。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上级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全市市管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率先垂范,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和奢侈浪费歪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干部职工、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三)借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等; (四)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五)出面为亲朋好友迎亲、证婚、祝词等; (六)用公款送礼; (七)公车私用; (八)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表),提前10 日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0 日内报告。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5日内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全额退回或上交所收钱物。 第八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团妇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村级组织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义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更多招考信息,你可以到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看,包括其他事业单位,政法干警等公职类考试的发布时间,备考技巧等详细的资料。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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