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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学教师只要从事有偿补课,都是违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相关处分或处罚。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也即有偿补课“六个严令”,以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都非常清楚明白地规...
法律分析:中学教师只要从事有偿补课,都是违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相关处分或处罚。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也即有偿补课“六个严令”,以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都非常清楚明白地规范了“有偿补课”行为应受到的处分或处罚。有偿辅导,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背了教育规律和孩子的成长规律,增加了孩子的学业负担,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因而严厉禁止“有偿辅导”势在必行,确实是利在千秋、功在当代的大好事,在职中小学教师要模范地抵制有偿辅导行为。即便是“无偿补课”,在特殊情况下,也是不允许的。最为典型的就是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换句话来说,课后服务是不允许组织“无偿补课”的。即便中小学老师节假日应家长要求给学生无偿补课,也不得违反“减负”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中小学老师节假日应家长要求给学生无偿补课,首先要考虑不能违反“减负”禁令,不能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否则,也会好心办坏事,也是违反“禁令”的行为。法律依据:《关于全面禁止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管理规定》第二条 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对个别学生无偿进行教学辅导,学校应予以支持,但教师应控制学生人数在五人或以下,且教师须事先向学校备案说明,由学校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教育规律和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违规补课:(一)未经学校备案公示,在校内、校外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二)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校内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学科类(含书法、体育、美术、音乐等体艺类学科)补习、培训活动的; (三)教师之间相互介绍补课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辅导、补习;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托管服务机构等作广告宣传、培训讲座、介绍生源、参与管理的;教师发动家长推荐补课生源的;(四)擅自在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其他个人、组织或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兼职、兼课或参与管理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和备案,在学生放学后擅自为无亲属关系学生提供带教服务的;(六)未经学校批准和备案,通过互联网手段为特定学生对象补课的;(七)教师借已在学校备案的名义,实际收取学生及家长报酬的;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其他行为。课外培训立法了吗法律分析:有偿补课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背道而驰,是应试教育的产物,反过来加剧应试教育的不良竞争。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和知名度,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课外培训立法了吗如下: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按照办法,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将从重处罚。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办法还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况,包括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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