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培训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1)在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3)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1)在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3)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除此以外,举办者还要依法办理审批等手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各级各类,其履行审批手续也要按相应的级别层次到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大致为:1、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有关设置标准载明有关事项;2、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包括到办学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3、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做培训机构需要办理培训机构许可证医疗技术培训需要资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制定国家限制类技术的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省级增补的限制类技术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重点加强培训的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培训标准,对培训基地管理和参加培训医师(以下简称参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出统一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拟承担限制性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培训导师的管理。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培训方案与计划,建立医师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三十二条 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决定是否接收参培医师。第三十三条 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考核应当由所在培训基地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统一培训要求以外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自行进行规范化培训。职业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培训机构是以学历教育或者成人教育为目的的机构。?申请条件1、负责人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2、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3、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4、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5、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6、符合消防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成人培训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么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人员配置条件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3、学校管理人员:(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申办条件1、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2、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3、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理流程1、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4、评议: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才可以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缺不可。 根据政策要求,学前教育(幼儿园) 机构、中小学课外辅导培训班、成人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类培训均需要取得办学许可才能拥有办学资格。选择到正规可靠的培训教育机构。1、首先要确认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资质,查验《办学许可证》。2、在缴费参加学习前,一定要依法签订培训合同。3、缴费时,培训机构应当开具与机构名称一致的发票。4、培训机构收费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有收退费制度。5、教学人员须持“教师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上岗。6、同一培训时段生均培训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 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对象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为主。由所在县(市、区)文化艺术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资质审核和结果批复。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在平台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设立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等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以及稳定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根据《办法》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应依法依规制定机构章程,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或监事。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在非学科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内容。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严禁提供境外培训材料和教育课程,不得使用非法有害或盗版侵权的出版物、印刷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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