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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属于加班。理由是: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即确定是否为加班的要点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
我认为属于加班。理由是: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即确定是否为加班的要点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 一方面,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是公司的要求,员工也是出于服从公司的意志。即它是由公司所发起,是公司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员工只能按要求执行。另一方面,公司是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的最终受益者。按理,培训或开会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无疑节约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效益。同时,员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以及通过会议明确、了解、议定的相关精神、原则、动向等等,也有利于其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即培训或开会虽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但其结果与生产经营异曲同工。再一方面,用人单位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属于“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即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是员工可以自由支配的法定时间,为用人单位所不应该占用。 在被占用的情况下,员工同样具有以下权利:公司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培训或开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培训或开会,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培训或开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公司支付加班费是应该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公司强制性的在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不算上班也不算加班,星期天)。公司占用我们的下班时间开会合理吗?一般是没有办法的。毕竟胳膊不能扭大腿。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业余时间应该属于员工的个人自由时间,与公司无关。下班后开会占用个人时间自然是不合理的。往往是因为员工属于弱势群体,只能放手,不方便和老板协商,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得不偿失。如果真的觉得过于频繁对自己影响很大,必要时可以向主管领导反映自己的情况,做出调整,合理安排会议时间。也应该算是合理的需求。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占用强制培训员工的休息时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次,占用员工休息时间且是强制性的培训,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是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41条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也就是说,每个月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44条,如果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加班,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应该等于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附加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先同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除外。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