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处罚暂行处罚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落实了“双减”要求,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一、相关处罚:《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按照《办法》,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落实了“双减”要求,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一、相关处罚:《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按照《办法》,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将从重处罚。二、《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办法》的意义:一、对于培训机构来说:这个办法的实施将促使他们更加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升自身的合规性。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这将使培训机构明确自身的责任和风险,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执法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这使得执法行为更为规范和透明,减少了培训机构可能面临的执法风险。二、对于在职教师来说:这个办法将使他们更加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将依法从重处罚。这使得在职教师不得不审视自身的行为,避免违反规定,从而保护自身的职业发展。总的来说,《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颁布是对当前校外培训市场的一次重要规范,将有力推动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来说,也需要适应新的法规环境,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和发展。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能够真正实现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让广大学生和家长受益。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公布了吗校外培训处罚暂行办法如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此外,《办法》还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公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罚款、限制从业等7种。如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可处以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办法提到,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办法涉及违法行为和处罚内容如下:一、擅自举办校外培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三、知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并为其提供场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校外培训处罚暂行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如下: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处罚?校外培训处罚暂行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2、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4、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扩展资料:《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教育部近日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规定在今年的自10月15日起实施,这一通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不少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学科培训,这种的现象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而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教育部门的规定,也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大家都知道的,绝大多数学生都来自普通家庭,根本没有钱承担这种高昂培训费,而有能力支付的学生就会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就从这一点就可以明显看出,是违背了教育公平公正的宗旨。而且,老师的这种行为,也很容易让学生和家长对师德和老师的教育能力产生怀疑。这次出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做了相关规定,态度很明了,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规定了该办法适用对象: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了以上情形,还有以下信息值得关注~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没有经过审批私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其教学活动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处罚的方法:撤销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并按照非法收入情况处以罚金。如果非法收入难以计算,罚金依据违反的具体规定来定:基本罚款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则最高可罚100万元。还有就是关闭机构,也会在媒体上进行通报,以达到公众监督目的。对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处罚方法:将按照收入情况处罚。具体是根据违法机构在这期间总收入(包括所有的课程收费、资料销售收入等),罚款金额为该收入的1-10倍。此外,所得的违规利润将全部没收。对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方法:除了罚款,还要被强制停止提供一切支持违法培训活动的服务。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被加罚款,罚款的金额会根据提供场所或者渠道的规模,以及所犯次数综合来进行计算。对于屡次违规的提供方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警告还要公示违法行为。如果还是继续为违规培训提供支持的,撤销其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限制参与教育相关领域业务的严厉处罚。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处罚方法:除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常规处罚外,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来限制其在教育行业内的从业活动。严重的违规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处罚方法:对机构处以重罚,包括罚款和吊销执照等措施。并且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失职、渎职,对其进行追责,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理。对于严重情况,例如涉及严重性侵等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这次教育部明确了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严重处罚,同时,也对其他各类违规培训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通过这些我们就可以看出这次的力度之大。也能看出,教育部对维护教育秩序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决心和信心。我想说,通过相关规定内容来看,这次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形成警示震慑作用。这无疑就是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为保护学生和家长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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