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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失业保险金是不可以不去的。外地人失业保险金培训这种培训叫就业培训,是社保中心和劳动力市场联合办的,如果培训不合格的话,系统是不允许做待遇申领的,到时侯就算社保中心的人想给发钱都发不了,这种是国家政策的一种变相实施,好多城市都有类似规定...
外地人失业保险金是不可以不去的。外地人失业保险金培训这种培训叫就业培训,是社保中心和劳动力市场联合办的,如果培训不合格的话,系统是不允许做待遇申领的,到时侯就算社保中心的人想给发钱都发不了,这种是国家政策的一种变相实施,好多城市都有类似规定如果你领取了失业金不参加培训,那么,可能将会停止发放所有失业金,即便还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的话。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办理了失业证必须要参加培训吗?不参加后果是怎么样?法律分析: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到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办事处申请就业援助,申请成功后会安排就业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领取失业金必须要参加培训吗失业培训,目的是让你能够尽快的掌握一门技能,将来能够顺利再就业。不是必需参加培训,告知你已再就业了不需要去了就可以了,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失业证:《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发放时间: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是什么不是必须参加。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前提是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满足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而不必参加培训。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失业劳动者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失业并非出于个人意愿,如因企业倒闭、裁员等原因导致失业,劳动者仍然有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用参加培训。法律分析: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到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办事处申请就业援助,申请成功后会安排就业培训,经过适当的就业培训后,安排相应的岗位给失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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