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广告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是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外培训处罚办法解读教育部补课处罚规定如下:教育部:“一对一”违规培训最高可罚10万元。《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或者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或者以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违规校外培训的,将被从重处罚。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记者问答环节称,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因此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解读校外培训处罚办法解读如下:对于小黑班违规补课行为来说,首次处罚除了退还学费外,面临5-10万的罚款外,还规定: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规行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培训简介:培训主要以培养加训练为主,通过培养、训练、观摩等方式使受训者掌握某种技能的方式。培训主要以技能为主,侧重于行为实践。为了达到统一的科学技术规范、标准化作业,通过目标规划设定、知识和信息传递、技能熟练演练、作业达成评测、结果交流公告等现代信息化的流程。让受训者通过一定的手段,达到预期的水平提高目标,提升战斗力,个人能力,工作能力的训练都称之为培训。培训是给有经验或无经验的受训者传授其完成某种行为必需的思维认知、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基于认知心理学理论可知,职场正确认知(内部心理过程的输出)的传递效果才是决定培训效果好坏的根本。简单理解,培训约等于教学。即对某项技能的教学服务。如一些专业的培训班。也可以理解为培训即提供教学。产生背景:我们都知道,普通的教育,只能够提供一些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层次很低的技能;而面临规模化的企业发展,必须进行多次的技能培训,才能使员工逐步达到企业的不断的发展的要求。所以,组织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个人对职业的满足程度,直接有效地为组织生产经营服务,不断采取各种方法。对组织的各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投资活动。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发现,单纯从自然资源、实物资本和劳动力的角度,不能解释生产力提高的全部原因。作为资本和财富的转换,形态的人,知识和能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原因。但是它的取得不是无代价的,它需要通过投资才能形成,组织培训就是这种投资中重要的一种形式。新东方因1元雅思课广告被罚款40万,违反了哪些相关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解读包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和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罚以及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等。一、《办法》中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罚《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三、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四、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作业帮猿辅导被罚款250万,猿辅导有何违规行为?此次新东方被罚,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因是涉嫌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从这个角度来说,新东方的课程销售违反了广告宣传相关规定,因此才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新东方委托第三方公司发布了“新东方-1元雅思课”的广告内容,并且指出该课程原价399元,但是在经过调查核实以后,却发现该产品并没有任何销售记录,关键是没有在销售页面表明相关信息。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还是比较严苛的,毕竟这是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行为,而新东方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对产品宣传没有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被处罚也就属于自作自受。无论广告宣传中的雅思课程价值几何,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标价399元只卖1元就是值得信赖的优惠,殊不知新东方是用虚假信息为广告内容背书,自然而然不会逃过相关部门的监管。诚实守信向来都是商家应该遵循的基本前提,即便是产品宣传,也不能用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而新东方作为教育培训领域知名品牌,竟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提供名不副实的产品,这种行为严格来说也违反了广告管理相关规定。表面来看罚款40万的处罚并不算严苛,但新东方的违规宣传应该没有太多收益,或许市场监管部门也是在考虑了这方面因素以后,才做出了罚款40万的决定。综上所述,商家的虚假宣传是不能纵容的,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宣传,相关内容和信息都必须真实可信,才能通过广告宣传让消费者知悉,对于广告内容中并不存在的信息,自然要按照虚假宣传给予界定。正是因为此次处罚,才避免了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希望新东方能够引以为戒,尽可能避免类似行为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教育产品和服务。校外培训处罚暂行条例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作业帮和猿辅导分别处以250万元的顶格罚款。据悉,作业帮和猿辅导之所以被罚款,是因为其涉嫌虚假宣传。猿辅导作为国内知名的校外培训机构,在网上宣传的天花乱坠,让很多家长听了都特别动心。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实际教学过程和网上说的相差甚远,很多家长在选择猿辅导之后都感到或多或少的失望。对此,不少家长将猿辅导等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馈。监督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之后,开始对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监管部门发现很多培训机构,例如作业帮、猿辅导等培训机构涉嫌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等行为,监管部门对违法机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猿辅导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作业帮在其官方网站谎称“与联合国合作”、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猿辅导在其网站谎称“班主任1对1同步辅导”、“微信1对1辅导”、“您的4名好友已抢购成功……点我抢报”,虚构教师任教经历等不实内容。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试听课上基本都是在打广告另外,很多家长对猿辅导和作业帮等培训机构营销手段非常反感。我们知道猿辅导等培训机构会通过电话或者是打广告的方式在网上进行宣传,很多家长被其说辞打动。于是选择在网上试听一下课程,但是在试听课上,家长们却发现试听课上基本上每节课的后半段,都是在介绍平台,甚至是付费课程的推销,这种营销方式让网友们非常反感。一些家长在试听课之后,选择购买课程给孩子学习,但是没想到在正式课程里,还是有不少时间都是在做广告。作为一个线上培训机构,这样的学习平台肯定会引起家长的不满,家长花钱是给孩子学习的,而不是来听广告的。被罚款针对培训机构这一乱象,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了罚款。其中,猿辅导和作业帮被分别处罚250万元,网友们表示,确实应该对这些线上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了,让家长们不再这么闹心。校外培训处罚暂行条例解读如下:1、明晰了主体责任什么部门管,怎么管,遇到违规行为,怎么处罚,之前一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的,《暂行办法》可以说把权责、处罚程序及具体执行,全部夯实到位。对管辖发生争议的,也有相应的规定。2、明确了处理标准《暂行办法》第五条里面列举了,其对教培的违法人员可以进行处罚的方式及对应罚款标准,原来也有处罚但是没有一个上限和底线的,这次就明确的列出来是5万~10万的罚款,如果超过了10万,机构就明显的违法行为,那这笔收入会被没收,也可以让机构停止招生或者是让机构停办,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3、理清了违规行为之前对家教一对一,还有抱侥幸的心理,认为不在规范的范围之内,但是《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就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除了退还费用,还要予以警告或批评通报。另外,还明确了学科类开展非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培训开展学科类,线上开展线下,线下开展线上等违规处罚的具体方法。4、违规办学行为处罚对于小黑班违规补课行为来说,首次处罚除了退还学费外,面临5-10万的罚款外,还规定: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规行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这种从重处罚会进行累加处罚。5、在职老师违规补课列入其中对于在职老师违规补课的处罚,目前争议相对比较大。但是《暂行办法》几乎是一锤定音:从重处罚,既有对违规行为的威慑,也有对教师违规补课行为的约束。6、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违反有关规定的,如果一次性收费超过三个月或者是60课时或者是超过5000块钱,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没有进行资金监管的校区,收费可参考532缴费原则)7、政策执行10月15号,在此校区只有多招生,多回款现金流,多服务好家长,减少举报,校区才可以抵抗未来不可控因素以上就是我们通读《暂行办法》后总结的几处重点!更多信息请关注武汉画室001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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