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办法如下:1、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防控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总则本规定所称校外...
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办法如下:1、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防控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总则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中小学在校生)开展道德品质、身体素养、文化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校外培训活动,其设置以非营利性为主的教育类法人单位。3、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4、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设立审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办学方向和宗旨;办学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6、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办学宗旨、规模、类别、课程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资产及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租赁性质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7、拥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具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记录的查询结果。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具体条件,不得出台超出国家法规政策和文件要求的其他额外限制措施。9、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向境内增设学科类独立法人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申请。已取得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确需转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教育部明确校外培训范围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的新规定法律分析: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第一条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第二条 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包括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吗?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的新规定如下: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的新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导各地做好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治理工作,现就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通知如下: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课外拓展相关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校外培训的作用: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校外培训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学习机会和多元化的教育资源,帮助学生在学科之外培养综合素质。通过参加各种兴趣班、艺术培训、体育训练等校外活动,学生能够培养创造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重要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和个人能力。拓宽视野和开拓思维:校外培训提供了学生接触不同领域和文化的机会,能够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开阔思维。通过参观博物馆、参加文化交流活动、实地考察等校外活动,学生能够了解到不同的文化、历史和社会现象,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和全球意识,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培养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校外培训可以提供学生与实际问题接触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通过参加实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校外实践,学生能够学习到实际应用的技能和知识,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为将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北上广三地校外培训怎么管?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处罚是针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不当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处罚条例: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包括①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②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③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3知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并为其提供场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4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第十九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2018年8月25日报道,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国办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昨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政策予以详细解读,同时,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教育主管部门分别介绍了各地的具体落实措施。北京:九月底义务教育“校内托管班”全市覆盖因为三点半放学后孩子无人看管的问题,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正是由课后托管班演变而来。若干年前,北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已经设立了一批校内课外班,但是一周只有三天、课长一小时,无法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北京市教委副巡视员冯洪荣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表示,今年九月份起北京市将全面推广义务教育“校内托管班”,覆盖星期一到星期五,延续两个小时,即从三点半到五点半左右,主要以体育、艺术、美育为主。针对个别孩子进行个别诊断、答疑、辅导等在校内托管的的范畴内,但绝不允许集体上课。“校内课后服务对家长和学生是完全免费的,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补助,老师可以自愿参加且有一定薪酬。教学资源通过三方面来补充,一是引入社会上体育、艺术和美育方面的优质民办机构资源,二是发挥公益组织的力量,可将少年宫打散派驻到各个学校去辅导学生,社会公益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共青团组织等也可参与,三是鼓励各个学校有特长的老师和管理部门参加。” 冯洪荣介绍,在管理方面,三点半后的校内课后服务和常规的学校管理是两套体系,各个学校将专门建立托管服务管理中心,计划由校长、家长、社会公益组织共等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上海:取缔500余所机构 叫停15个学科竞赛项目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上海的教育培训市场形成了体量大、类型多的格局,成为了上海市教育事业的重要补充,但也存在着超前拔高开展培训、激化社会焦虑等问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向记者介绍道,上海市自2017年初开展了“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规范整治专项工作”后,目前已取缔了500余所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无资质办学的机构,叫停了15个中小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师资的问题,倪闽景说:“中间是有难度的,因为现在要求从事学科类的培训需要有教师资格证,这个比例还是比较低,我们要求两年整改到位,所以培训机构的压力也非常大。”广州:打造服务校外培训机构的“大众点评”平台据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林洽生介绍,广州市将建立大数据系统,开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实现“管准入、管课程、管信用”三位一体,建立健全质量信用公开制度,促进培训机构依法、规范、诚信经营。“这一平台类似于服务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大众点评’,可以实现查询校外辅导机构资质、在线选课、课后评价等服务,平台对有证有照的合法培训机构免费开放,我们将通过宣传让更多合法机构和家长了解并使用它。一方面,家长想送孩子到校外培训机构学习,可以提前到平台上查询这一机构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和家长作为评价主体,对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用打分。长此以往,无证无照的不规范机构就失去了市场空间,预计此平台会为培训市场的规范起到重要的作用。”林洽生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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