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五章 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财会经济-初级经济师
位于某县城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率为13%2019年6月发生以下几笔经济业务(1)购进货物若干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合计为400000元,增值税合计为520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运费40000元。取得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注明运费10000元、装卸费200元、运输途中保险费2000元(2)销售货物若干批,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合计为8000000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收到现金合计为580000元。(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发票注明的进价10000元,市场售价12000元(进价、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下同)(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发票注明的进价为4000元,同类货物的不含税售价为5000元
阅读理解
A.甲企业需要按照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甲企业需要按照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C.甲企业需要将用于职工福利的外购货物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D.发生的外购货物非正常损失应该按照市场售价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A
解析:A项,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納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甲企业位于县城,因此按增值税税额的5%繳纳城市维护建设税。B项,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C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干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外货物丕视同销售。D项,非正常损失的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讲项税额。但增值税上的正常损失与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口径上并非一致,也就是说,会计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岀——非正常损失并非一定就需要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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