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全套五科)考试题库ID:505-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财会经济-税务师
阅读理解-2020年8月该日化厂应退增值税()万元。
某市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和9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8月:(1)国内购进业务: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6万元、增值税额5.98万元,委托某运输企业运输,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为3万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失5%。(2)销售业务:在国内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7.12万元,出口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人民币。(3)其他业务:企业开发新型高档化妆品,生产成本1.2万元,将其中的5%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其余的作为样品分发给本企业职工试用(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9月:(1)进口业务:进口一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支付国外买价20万元、购货佣金2万元,到达我国输入地起卸以前的运输费3万元,保险费无法确定,完税后海关放行,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不含税运输费7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当月领用,用于生产新型高档化妆品。(2)国内购进业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0.45万元;购进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另向小规模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0.6万元;购进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当月领用,用于生产新型高档化妆品。(3)销售业务:9月5日,以除销方式销售给甲商场新型高档化妆品,不含税总价款70万元,合同约定9月15日全额付款,15日日化厂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以平销返利方式销售给乙代理商普通护肤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本月代理商将代销商品全部销售完毕,日化厂向其返利9.36万元取得乙代理商开具的普通发票。(4)其他业务:将本厂2015年9月购进的商用客车赠送给福利院,该客车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6万元、增值税6.12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提折旧4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该日化厂进口高硝护肤类化妆品关税税率为20%,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9月初库存外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买价2万元,9月末库存外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买价12万元。退税率12%,7月底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认证抵扣。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阅读理解
A.2.45
B.1.95
C.2.24
D.6.5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A
解析:8月:业务(1):进项税额=5.98+3×9%=6.25(万元)。业务(2):日化厂出口高档化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销项税额=27.12÷(1+13%)×13%=3.12(万元)。消费税=27.12÷(1+13%)×15%=3.6(万元)。业务(3):销项税额=1.2×95%×(1+5%)÷(1-15%)×13%=0.18(万元)。消费税=1.2×95%×(1+5%)÷(1-15%)×15%=0.21(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13%一12%)=0.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3.12+0.18-(6.25-0.5)=-2.4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0×12%=6(万元)。8月该日化厂应退增值税2.45万元。8月免抵税额=6-2.45=3.55(万元)。8月该日化厂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6+0.21+3.55)×(7%+3%+2%)=0.88(万元)。9月:业务(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20+3+(20+3)×3‰=23.07(万元)。关税=23.07×20%=4.61(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23.07+4.61)÷(1-15%)×13%=4.23(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3.07+4.61)÷(1-15%)×15%=4.88(万元)。进口环节税金合计=4.61+4.23+4.88=13.72(万元)。运费进项税额=7×9%=0.63(万元)。业务(2):进项税额=0.45+2.6+0.6=3.65(万元)。业务(3):这里日化厂取得乙代理商开具的普通发票,日化厂支付的返利是计入销售费用,不是冲减进项税金,而乙代理商才是冲减进项税金。销项税额=(70+80)×13%=19.5(万元)。消费税=70×15%=10.5(万元)。业务(4):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原价折旧,以此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销项税额=(36-4)×13%=4.16(万元)。9月该日化厂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19.5+4.16-4.23-0.63-3.65=15.15(万元)。9月该日化厂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10.5-[2+(23.07+4.61)÷(1-15%)+20-12]×15%=4.12(万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企业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向境内甲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按照不含税总价款7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以平销返利方式向乙代理商销售普通护肤品计税销售额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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