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全套五科)考试题库ID:50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财会经济-税务师
阅读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昕证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万盛公司系某省某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5年8月,该公司承接该市某单位的一项改建工程。因该公司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操作,施工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某省建设厅经现场调查后当场作出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阅读理解
A.若万盛公司不要求举行昕证,可以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B.作出该处罚决定前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事先向万盛公司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法律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C.若本案依法举行昕证则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员以及万盛公司有关人员可以亲自参加昕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万盛公司也可以各自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D.若本案依法举行听证,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昕证
E.若该公司要求举行昕证,应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告知其昕证后5日内提出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B,D,E
解析: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昕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昕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二;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首先行政机关是否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当事人是否要求昕证无关。其次,若属于听证的事项,应先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然后当事人再决定是否要求举行听证。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昕证等权利。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昕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昕证。但行政机关只能自己亲自参加昕证。所以选项C.错误。昕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所以选项D.正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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