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

期货公司董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考试题库-期货法律法规-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财会经济-期货从业资格

多选题-期货公司董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多选题

A.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B.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C.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D.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A,B,C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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