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 2021 年 3 月,合伙人之一为

兴盛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 2021 年 3 月,合伙人之一为 2020 年 1 月上市的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另一个合伙人 为自然人张航,合伙协议对合伙事项未作特别约定。合伙人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题库ID:5022-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财会经济-中级会计师

单选题-兴盛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 2021 年 3 月,合伙人之一为 2020 年 1 月上市的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另一个合伙人 为自然人张航,合伙协议对合伙事项未作特别约定。合伙人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单选题

A.张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怡蓬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兴盛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将自产的一批货物卖给兴盛有限合伙企业

D.张航退伙后,兴盛有限合伙企业仍可以继续经营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D

解析:(1)选项 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本题中,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上市,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自然人张航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 B: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不视为执行合伙 事务。(3)选项 C: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3)选项 D:有 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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