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某矿业工程公司承担了一铅锌矿的施工。该矿位于山区,矿

1.背景某矿业工程公司承担了一铅锌矿的施工。该矿位于山区,矿井工业场地东侧有一河流,沿河流向下2km处为一村庄。矿井施工过程中,初期废石用于平垫工业广场以及修建道路,后期运送到废石场地存放;废石场地临近河流。矿井临近竣工移交时,河流下游村庄所属政府部门找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具体内容如下:(1)由于铅锌矿废石堆放距离河流太近,下雨使废石中的有害物资排放到河流中,使下游村庄不能使用河水作为生活用水,要求赔偿开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的全部费用。(2)由于矿井施工利用废石修建道路,废石中含有铅会影响儿...

2022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题库-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G320100 矿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5-1.背景某矿业工程公司承担了一铅锌矿的施工。该矿位于山区,矿井工业场地东侧有一河流,沿河流向下2km处为一村庄。矿井施工过程中,初期废石用于平垫工业广场以及修建道路,后期运送到废石场地存放;废石场地临近河流。矿井临近竣工移交时,河流下游村庄所属政府部门找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具体内容如下:(1)由于铅锌矿废石堆放距离河流太近,下雨使废石中的有害物资排放到河流中,使下游村庄不能使用河水作为生活用水,要求赔偿开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的全部费用。(2)由于矿井施工利用废石修建道路,废石中含有铅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要求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并要求对相关遗留问题进行处理。(3)矿井施工破坏了当地的旅游资源,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每年240万元。(4)矿井施工生活污水直接向河流排放,需要每年缴纳罚款60万元。施工单位认为,有关环境影响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矿井有环保相关设施,关于废石排放的处理设施必须等工程竣工后才能投入使用,施工期间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解决,只愿意承担施工生活污水排放的罚款;而建设单位又以所有建设手续合法,责任明确为由,不承担相关的费用。2.问题(1)矿山施工废石排放有何规定?(2)当地政府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3)施工单位的态度是否正确?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赔偿?(4)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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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1)矿山施工废石排放的规定是:1)矿山的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必须运往废石场堆置排弃或采取综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废石场以外的沟渠倾倒。2)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硐)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3)凡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液)体废物必须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予以回收利用。对有毒固(液)体废物的堆放,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等防止危害的措施,并设置有害废物的标志。4)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因子)的工程项目。(2)当地政府能够从环境保护和为民服务的角度,对矿井施工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监督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予以重视。但应当注意要求赔偿的内容和费用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3)施工单位的做法存在不正确之处,施工中的废石排放应当考虑到废石中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由于相关处理设施尚未竣工,施工中必须有临时的可靠的处理方法,废石堆放距离河流太近,经下雨对河水造成污染,应当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矿井施工生活污水直接向河流排放也是不正确的;对于矿井施工对旅游的影响,如果不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造成,施工单位不必承担责任。(4)建设单位对矿山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人类.资源.旅游等造成的影响,不能以国家审批同意建设就推卸责任,应有义务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献,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检查.监督。★

解析:(1)矿山施工废石排放的规定是:1)矿山的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必须运往废石场堆置排弃或采取综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废石场以外的沟渠倾倒。2)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硐)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3)凡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液)体废物必须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予以回收利用。对有毒固(液)体废物的堆放,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等防止危害的措施,并设置有害废物的标志。4)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因子)的工程项目。(2)当地政府能够从环境保护和为民服务的角度,对矿井施工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监督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予以重视。但应当注意要求赔偿的内容和费用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3)施工单位的做法存在不正确之处,施工中的废石排放应当考虑到废石中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由于相关处理设施尚未竣工,施工中必须有临时的可靠的处理方法,废石堆放距离河流太近,经下雨对河水造成污染,应当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矿井施工生活污水直接向河流排放也是不正确的;对于矿井施工对旅游的影响,如果不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造成,施工单位不必承担责任。(4)建设单位对矿山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人类.资源.旅游等造成的影响,不能以国家审批同意建设就推卸责任,应有义务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献,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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