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题库-案例分析-第一篇 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二级消防工程师
5-某建筑由2栋单体建筑组成。其中,A栋建筑地上自然楼层层数为16层,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600m2,首层至十层每层层高均为3m,十一至十六层每层层高均为3.3m,首层和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三至十六层为住宅,建筑屋面为坡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0.1m),建筑首层室内地面标高(±0.0m)至其檐口.屋脊的高度分别为49.9m.52.1m。B栋建筑地上自然楼层层数为l6层,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200m2,每层层高均为3m,首层至三层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四至十六层为住宅,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0.1)m,建筑首层室内地面标高(±0.0m)至建筑屋面面层的高度为48.1m,局部突出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均采用平屋面,建筑屋面面层至辅助用房屋面面层的高度均为2.2m,总面积为320m2。)(1).确定题目中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及建筑分类。(2).对于以上两栋建筑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申请何种消防行政许可或依法办理何种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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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问题一:A栋的高度=49.9+1/2(52.1-49.9)=51.0米B栋的高度=48.1+2.2+0.1=50.4米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住宅楼的层数计算作出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相关内容综合教材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表2-3-1民用建筑的分类实务教材第二篇第三章第一节问题二:《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教材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
解析:问题一:A栋的高度=49.9+1/2(52.1-49.9)=51.0米B栋的高度=48.1+2.2+0.1=50.4米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住宅楼的层数计算作出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相关内容综合教材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表2-3-1民用建筑的分类实务教材第二篇第三章第一节问题二:《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教材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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