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堤防专项整治工程,合同估

2019年初,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堤防专项整治工程,合同估算价为7000万元。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招标人规定招标文件发售的首日为2019年1月2日(周三),1月6日为招标文件发售的末日。1月24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事件2:1月14日招标人书面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原工程量清单作废,以新发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原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1月25日下午4时...

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公共课+水利工程》考试题库-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工程)-第四章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new-

建筑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

5-2019年初,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堤防专项整治工程,合同估算价为7000万元。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招标人规定招标文件发售的首日为2019年1月2日(周三),1月6日为招标文件发售的末日。1月24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事件2:1月14日招标人书面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原工程量清单作废,以新发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原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1月25日下午4时,并同时公布了标底,且规定在开标时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在评标办法中还补充了一条否决条款:高于开标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最低投标限价的投标,都将做否决投标处理。事件3:本项目的主要水工建筑物级别为5级,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中明确写明:施工企业资质要求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为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该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必须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事件4:招标人于1月25日收到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1月30日公示了中标候选人,2月1日公示期结束,2月2日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函件告知招标人,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突发心脏病,只能临时更换一名其他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认为事态重大,启动了履约能力审查,招标人通过抽调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对于更换的项目经理按照原招标文件里规定的资格、资历等方面要求,通过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最终还是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问题:1 .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 .招标人能否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并以此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低报价竞争,有什么可行的方式?事件2中是否还有其他不妥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 .事件3的招标公告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4 .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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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

1 .招标文件发放的最后一天应该避开非工作日,本案例中对最后两天都是周末,在事实上构成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2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同时,也不能以最低投标限价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低报价竞争,可以通过对投标价格的分析论证来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包括参考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等。在重新发放了工程清单后,事实上增加了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负担,投标截止时间顺延的时间不够(只有11天),应至少要满足顺延15天的要求。标底不应该在发放招标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时就公布,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之前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时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不妥,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的最高报价,投标价高于该价格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 .公告中对于施工企业资质的要求设定不妥,根据《建筑业企业标准》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有关规定,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5级水工建筑物可以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承担,但本案例中的合同估算价为7000万元,所以资质设定的最低要求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而不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4 .“招标人于1月25日收到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1月30日公示了中标候选人,2月1日公示期结束”。相应的时效性有违规,招标人未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公示也少于规定的3日(本案例只有两天公示时间,1月31日和2月1日,公示的当天1月30日依法不计算在公示期内)。另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及时履行责任,是属于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招标人有权及时启动履约能力审查机制,但是审查主体还是原评标委员会,而不应是招标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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