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公共课+水利工程》考试题库-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工程)-第五章 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管理-new-
建筑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
5-某水利工程,在施工图纸没有完成前,业主将该工程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因设计工作还未完成,所以承包范围内待施工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是还难以确定工程量。为了减少双方的风险,双方通过协商,决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如下:(1)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文与工程地质、地下主要管网路线以及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3)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施工。(4)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开挖,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应顺延工期。1、该合同条款中第1条合适吗?为什么?2、该合同条款中第2条合适吗?为什么?3、该合同条款中第4条合适吗?为什么?4、该合同条款中第5条合适吗?为什么?5、该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5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1、不合适。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该条款应改为“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不合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乙方应依据业主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施工,该条款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缺乏约束力,可能带来双方纠纷隐患。该条款应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并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3、不合适。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虽经监理工程师审批,除“非自身原因”之外,应承担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任,包括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该条款应改为:“乙方按......,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4、不适合。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5、不恰当。因为该工程设计没有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对双方产生较大风险。该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更合适。
解析:
本文来自zhongtiku投稿,不代表升华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54sh.com/zhiyetiku/61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