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自治权及其领导成员的特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自治权及其领导成员的特点。...

2021年医师系列《临床助理医师》考试题库-临床助理医师-第二单元 局部血液循环障碍-

医药卫生-执业医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自治权及其领导成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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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因而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的职权;另一方面,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机关,因而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下列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地方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安部队。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门人才和技术工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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