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医师系列《临床助理医师》考试题库-临床助理医师-第九单元 内分泌-
医药卫生-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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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等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
(2)法律。法律也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宪法规定,惟有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及同级的各机构(署、行、办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军事法规和规章。我国军事立法包括:(1)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与行政法规属于同一级别;(2)中央军委所属部级机关制定的军事规章,其效力相当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3)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4)中央军委部级机关与国务院的部级机关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即“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它的效力只及于本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制定。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可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这种法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予深圳、汕头、珠海、厦门诸经济特区以制定单行经济法规的权力。
(10)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也是法律的一个渊源。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包括我国同各国签署或宣布参加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对于各缔约国和参加国都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只有我国承认的才对我国有约束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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