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21年医师系列《临床助理医师》考试题库-临床助理医师-第五单元 心血管系统疾病-

医药卫生-执业医师

5-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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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可能基于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能基于合同或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还可能基于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法利益而产生。
关于人身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品、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合同又称为最大善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结合同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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